認定特殊正當防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特殊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
對此,有如下幾點需要注意:
1、對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對于輕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才不存在防衛過當。
2、刑法條文中“殺人“僅限于故意殺人。
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條文中的行兇可以同時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行兇包含了殺人與傷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嚴重的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所以,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宜包含在行兇之內。另一方面,行兇也是對暴力犯罪方式的舉例,即對以行兇方式實施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適用特殊防衛過當的規定。
3.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這里的人身安全,應僅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嚴重的重傷的危險性并不緊迫時,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的放火罪、爆炸罪等。
5.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經結束的情況下,不得因為防衛行為原本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服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有哪些注意點?
正當防衛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攻擊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財產等權利,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的行為。選擇正當防衛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和適當的判斷。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現實;
(2)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因此在實施正當防衛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尺度:
1.合法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在法律的保護范圍內進行,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必須是由非法侵害啟動的正當防衛,而不能是刻意挑釁或故意造成的攻擊。
2.必要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是必要的,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采取的防衛行為必須是對于所遭受的危害進行有限且適當的反擊,不能過度到導致對方生命權、身體權利、尊嚴權等基本權利的侵犯。
3.緊急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是緊急性的,是在危機中的有限反擊,而不是借此展開無節制的報復。這也體現了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對于避免危害造成更加嚴重的影響,以及保證己方和他方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正當防衛是針對迫在眉睫的危機時刻所采取的、在法律保護下的必要性行為,但防護的過程必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的尺度進行,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和確保危機結束后盡量避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使己方或他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我們知道,正當防衛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不同的是特殊正當防衛沒有限度的要求,這也使得成立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比一般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要苛刻。接下來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一、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1、特別防衛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而對于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時,不適用特別防衛。 3、實施特別防衛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后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衛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衛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衛。二、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的區別 l、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2、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三、特殊正當防衛的注意事項 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包含在“行兇”之內。 例如,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于重傷,但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時,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4、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須屬于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備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違法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 7、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伏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以上就是整理的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得出來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很嚴苛的,它要求必須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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