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職務犯罪主體限于公職人員,嚴重違紀主體更加多;職務犯罪后果更加嚴重。
職務犯罪: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顧名思義,職務犯罪是一種犯罪,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嚴重違紀:是指違反國家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為,給社會或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實。就是違紀行為已經超過一般限度。
嚴重違紀可以發生在官員、公職人員(對官員來講,嚴重違紀指違背黨的紀律中規定的原則性問題,或者違背法律規定,做了嚴重超過規定范圍內的事情。);也可以發生在勞動者違反公司紀律;學生違反學校紀律等等。
擴展資料:
職務犯罪的類型和處罰方式
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通常由檢察院管轄,可分為三大類;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類型較多,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一般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1、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2、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罪名多樣。有貪污罪、介紹賄賂罪、行賄罪等。
三、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職務犯罪數額多大可以判死刑?
貪污罪:十萬元以上;
受賄罪:十萬元以上;
貪污、受賄達到以上數額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現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職務犯罪
百度百科-嚴重違紀行為
經濟職務犯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3月8日頒布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提出“經濟犯罪”一詞后,我國學術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為熱點問題之一加以探討,但迄今為止,各抒已見、認識不一。如“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里的犯罪。“經濟關系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經濟領域和客體混合說”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為此筆者認為由高銘暄、王作富主編的《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準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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