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l.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有:
(一)需要有受害人的請求;
(二)侵權前的原本狀態的資料齊備;
(三)侵權后能夠恢復到原本狀態的;
(四)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不會造成違法的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規定計算,并且從造成身體傷害、致殘和造成死亡三個方面分別規定了賠償標準: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公安機關作為我國行政機關,是有很大的行政權的,對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理,但是處理程序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
一、行政拘留錯誤是否需要賠償
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需要進行賠償。
二、行政賠償的特點
首先,行政賠償是國家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實踐中,侵權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但是,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而是國家。這是由國家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所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國家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雖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往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也都以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還是違法,其法律后果都歸屬于國家。國家作為賠償主體的主要表現是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
其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作為一種法律主體,國家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國際法上的賠償責任、司法賠償責任、立法賠償責任、軍事賠償責任、公共設施設置和管理中的賠償責任等。特定的賠償責任是與特定的侵權行為相對應的,而行政賠償僅僅是國家對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一特性使行政賠償與其他賠償,如司法賠償、民事賠償等區別開來。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違法行使職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如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是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實施侵權行為,如順手牽羊的行為;還可能是表面上與行政職務相關、實則無關的侵權行為,例如大吃大喝的行為。這些侵權行為都引起賠償責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只有與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行為,才能引起國家的賠償責任。
再次,國家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廣義的理解。行政機關不僅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設的工作部門,即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委托的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一般公民,包括接受行政機關指使實施違法行為的公民。
在認定“工作人員”時,重要的不是公務員的身份,而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公民與有關的行政機關是否存在實際上的公務關系。由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之間存在著職務委托關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權的,或以執行職務為名侵權的,應當視為國家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國家賠償法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確定為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具體的賠償事務,如收集證據,出庭應訴,與受害人和解以及支付賠償金等工作等等。這樣規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便于受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最后,行政賠償是國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凡是合法權益受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為行政賠償的請求權人。另一方面,國家賠償的針對的損害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合法權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違法的權益,例如賭博獲得的收入、偷盜來的財產等,不受法律保護,對違法權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要求賠償。
三、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但是,兩者仍然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并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而且,對國家賠償法規定范圍之內的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并非全部賠償,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規定“計算標準”的作用之一為了限制賠償的數額。行政補償采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于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于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達成作出的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需要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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