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的認定標準
聚眾斗毆的認定標準如下:
1、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2、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3、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聚眾斗毆是刑事案件。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多人毆打一人輕微傷可以定什么罪
1、多人毆打一人算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3 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2、多人打一人,致輕微傷的,其行為違反了規定,涉嫌結伙毆打他人,依法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受害人可以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三人毆打一人屬于聚眾斗毆,致輕微傷說明情節不嚴重,聚眾斗毆最輕的處罰是三個月以上的管制。尋釁滋事罪是侵犯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以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多人毆打一人的情況下則可能導致居中斗毆的情況,也是要處相應的刑罰的。
4、毆打他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屬于故意傷害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造成他人傷勢達到輕微傷可以予以治安拘留處罰,造成他人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可能要判刑。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聚眾斗毆沒動手的怎么處理
聚眾斗毆沒動手的沒有違法犯罪,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
1、有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還具備多次聚眾斗毆或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等加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如下: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綜上所述,聚眾斗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斗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毆故意時,對有斗毆故意的一方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聚眾斗毆罪 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 量刑標準依照《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關于對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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