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多長時間
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24小時。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派出所傳喚流程具體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規定,傳喚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證人需要用通知。法律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治安傳喚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采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到案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傳喚到案時間的規定是進行拘傳的話,時間連續是不能夠超過12個多小時,因為這樣的一種連續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非常不好的手段,而且相關的傳喚到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一、傳喚到案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傳喚到案時間的規定是進行拘傳的話,時間連續是不能夠超過12個多小時,因為這樣的一種連續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非常不好的手段,而且相關的傳喚到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決的。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采取其他措施。 在當代社會,不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刑法當中,對于相關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都有著非常明確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比如說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時間是有一個嚴格的限制的,是不能夠連續超過12個小時,否則就涉及到程序違法。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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