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到案時間是如何規(guī)定的?
傳喚到案時間的規(guī)定是進行拘傳的話,時間連續(xù)是不能夠超過12個多小時,因為這樣的一種連續(xù)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非常不好的手段,而且相關的傳喚到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一、傳喚到案時間是如何規(guī)定的? 傳喚到案時間的規(guī)定是進行拘傳的話,時間連續(xù)是不能夠超過12個多小時,因為這樣的一種連續(xù)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非常不好的手段,而且相關的傳喚到案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jīng)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guī)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qū)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決的。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沒有規(guī)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采取其他措施。 在當代社會,不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刑法當中,對于相關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都有著非常明確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比如說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時間是有一個嚴格的限制的,是不能夠連續(xù)超過12個小時,否則就涉及到程序違法。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刑事傳喚的法律條款
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jīng)常居住地。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關于傳喚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傳喚證。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還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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