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聽信他人教唆或者為了探親、訪友、趕集等,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屬一般違法行為。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09.24)四、對一般偷越國(邊)境者要注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聽信他人教唆或者為了探親、訪友、趕集等,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屬一般違法行為。對于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
(三)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四)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
(五)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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