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與行人肇事責任怎么劃分
一、貨車載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即:有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不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大的就應該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小的就應該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我們說的"以責論處"。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分擔原則確定。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約車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1、網約車交通事故如果是網約車一方過錯導致的,由網約車平臺 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網約車駕駛員與平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那么,駕駛員在接單運營中 發生交通事故 應認定為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如果駕駛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平臺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 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 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租的網約車出了事故誰承擔責任
網約車是指通過在線預訂、叫車等方式,由專業司機或者普通車主提供的出行服務,是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在網約車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事故,責任承擔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問題。
網約車出了事故,責任承擔應該從以下方面來考慮:
司機責任:如果事故是由網約車司機的過錯造成的,例如違反交通規則、酒后駕車等,司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司機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乘客責任:如果事故是由乘客的過錯造成的,例如在乘車過程中亂扔物品、干擾司機駕駛等,乘客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乘客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平臺責任:網約車平臺對司機和車輛進行審核和管理,如果事故是由司機或車輛的質量問題造成的,例如車輛未經安全檢查、未經平臺審核的司機上崗等,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平臺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網約車出現事故是一件較為嚴重的事情,也可能涉及到第三方責任。例如,如果事故是由其他車輛、行人的過錯造成的,其他車輛、行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他們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網約車是一種新興的交通工具,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多方面的責任問題。通過加強監管和規范,可以降低事故的發生率,保障公眾的出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平臺負責嗎
法律分析:網約車駕駛員是受網約車平臺指派去履行平臺與乘客之間的客運合同,屬于提供勞務一方,與平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那么,駕駛員在接單運營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網約車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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