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主犯和從犯
法律分析:
1、內部人員之間相互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要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進行區分。即誰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應認定其為主犯:其他積極響應、參與策劃,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改性意見的人員,應認定為從犯;其他在主觀上沒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種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圖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2)要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劃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實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應認定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認定為從犯;被迫參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動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3)要從獲利、分贓情況上進行區分。即一般來說,分得贓款比較多,獲利較大的應定為主犯:分得贓款較少、獲利較小的,應定為從犯;分得贓款最少、獲利最小的,應定為脅從犯。
2、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進行區分。即如內部人員勾結外部人員將挪用的公款交與外部人員使用從而獲利的,應認定內部人員為主犯,外部人員為從犯;如外部人員提出共同犯罪的,就應看他們在具體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考分贓、獲利情況。
(2)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區分。
(3)根據獲利、分贓的情況進行區分。
其次,應當根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無約定和是否分贓獲利,對其應承擔的數額分別加以認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后如何分贓的,按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數額,已經歸還的,予以收繳按照事先約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歸還的,根據事前約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公款的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收繳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后如何分配,而實際上沒有獲利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根據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挪用公款的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
(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贓,而在獲利后已經分贓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按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發時未歸還的,根據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的公款數額,并負責退還或退賠,沒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配,而在獲利后沒有來得及分配,就被有關部門或政法機關查獲控制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公款未受損失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損失的則按比例退還或賠償。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沒有獲利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案發時未歸還的,按不同比例退還或退賠。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主犯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主犯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從犯怎么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主觀:
根據《 刑法 》第26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 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認定主犯和從犯
主犯和從犯的認定方法為: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的主要罪犯為主犯;組織、策劃、指使他人聚眾鬧事的主要犯罪分子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和教唆犯為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為從犯。
主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為,誰是主要實行者。
3、看因果關系,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 具體來看,主犯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 共同犯罪人 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3、客觀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對象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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