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點知識詳解——累犯
一、一般累犯。一般罪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條件是: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注意:(1)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以內,而不是自假釋之日起計算。(2)如果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且原判刑罰沒有執行,此后即使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罪的,也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罰沒有被執行,不符合“刑罰執行完畢”再次犯罪條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間或假釋期間再次犯罪的,因為不具備“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也不構成累犯。
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三、累犯的責任:1.從重處罰;2.不得緩刑;3.不得假釋。
四、毒品再犯的特別規定:第356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毒品犯罪)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1.適用本條不需要具備累犯的條件,即符合本條條件但不符合累犯條件的,依據本條也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爭議點:行為人既符合累犯條件又符合本條條件的,如何適用法律?司法實務:分則特別規定優先,一律適用第356條規定;學說,符合累犯條件的適用累犯規定,排斥第3356條適用,不符合累犯條件的,才有適用第356條的可能。考試中按司法實務做法回答較穩妥。
[相關真題]:(04卷二單13)
下列哪一種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期滿后的第3年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C.王某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3年后被假釋,于假釋期滿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處管制2年,管制期滿后20年又犯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
答案:A
[模擬訓練]:
下列情形中,不屬于累犯的有()
A.甲1991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釋,1999年犯強*罪,應處8年有期徒刑
B.乙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滿釋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
C.丙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1999年7月刑滿釋放,又于2002年5月犯搶劫罪,并將被害人打成重傷
D.丁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釋放后第4年犯故意殺人罪
答案:ABCD
[相關法條]:
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66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分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犯罪分子犯罪時非未成年人且非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說明犯罪分子沒有被執行刑罰,此時也無須執行,故其考驗期滿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但其有罪判決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經受過有罪判決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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