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最長時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的是給檢察、法院多一些時間來辦案而已。取保候審時間越長案件最終判決的時間也越長,案件拖得越久,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對哪一方有利是沒有明確界定的,而刑事訴訟法對案件每一個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規定,如果案件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犯罪的,就會撤訴或者作出無罪的判決。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是給檢察、法院多一些時間來辦案而已。取保候審時間越長案件最終判決的時間也越長,案件拖得越久,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對哪一方有利是沒有明確界定的,而刑事訴訟法對案件每一個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規定,如果案件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犯罪的,就會撤訴或者作出無罪的判決。并不能說絕旦明什么,法院仍然會依法裁判。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仿桐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保釋措施,是指在未判決前,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時釋放,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要收回保釋。
取保候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但可以延長至6個月,具體時間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如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接觸受害人或者證人等。
取保侯審一般多久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二、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2.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取保候審一般需要三天左右的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前述單位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一、刑拘取保候審流程
一、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五、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是否可以去外地工作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工作,但是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并保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三、公安局辦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決定機關一共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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