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累犯構成條件有以下幾點: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2.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4.不屬于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一般累犯的認定條件有以下這些: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刑罰種類。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特別累犯的認定條件有以下這些: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是:
1、犯罪行為人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2、再一次犯罪的時間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內;
3、再一次犯罪是屬于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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