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未經刑事拘留而直接逮捕的,應從逮捕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的計算方式是以時、日、月來計算的,并且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如果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則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客觀:刑事案件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二、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復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三、審查起訴不超過6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不得多于5個月。四、一審9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五、二審4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基本期限為1個半月,重大復雜可延長一個月;法釋〔2000〕29號可再延長兩個月。六、發回重審5個月,一審2個半月,二審2個半月。
拘留以后一般應在叁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一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叁十日,批捕的期限為七日,因此在批準逮捕之前,拘留最長期限為叁十七日。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逮捕之前的最長羈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長羈押期限7個月,最長為8個月零7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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