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六、濫用職權罪(僅限司法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六、濫用職權罪(僅限司法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標準如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贊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 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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