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如何辦理
申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如何辦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行政賠償程序流程圖
(一)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含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與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相比較,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特點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有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的程序。其意義表現在:
1、為賠償義務機關自我糾正錯誤提供機會,體現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
2、有利于迅速解決賠償爭議,減少受害人的訴累。先行處理程序手續簡便、及時,從而根本上有利于減少賠償義務機關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時,辦理手續:
1、確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從國際賠償法的規定和實踐經驗來看,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以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得到確認為前提。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途徑有:
(1)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書面承認其行為的違法性。
(2)通過行政復議確認。行政復議機關的撤銷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直接根據。
(3)通過行政訴訟確認。人民法院的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都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根據。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具備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請求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有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恢復原狀的內容等,要求必須要明確、具體。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等。
(3)申請的年、月、日。
(4)有關的附件。包括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法院的判決書等文件、醫療證明、證人、照片等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筆錄。請求賠償申請書,應由請求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于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并不是由該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免除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共同承擔行政侵權造成的損害。某一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之后,可要求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同時提出一個或者數個賠償請求。數個賠償請求相互之間應當具有一定的聯系,同時提出,一并解決,可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解決賠償爭議。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對行政事實行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確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對事實行為的違法性的確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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