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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有關程序方面,法庭程序是什么樣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2 03:43:35

法院刑事審判流程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在法院審理的時候都需要根據一定的流程進行,會將犯罪嫌疑人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請公訴。尤其是對于當事人,都應該了解其中的具體流程和相關的法律內容,那么,法院刑事審判流程具體有什么呢?下面就為大家搜集整理了關于法院刑事審判流程的法律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閱讀完后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一、法院刑事審判流程(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先人證,后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法庭開庭審理公訴案件時,出庭的檢察人員和辯護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法庭同意的,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詢問證人、鑒定人的順序;(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詢問證人、鑒定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二人。      7、法庭調查權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可采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但無搜查權,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8、新證據問題      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9、補充偵查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經法庭通知,檢察院未將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決定檢察院按撤訴處理。

二、刑事案件法院審判后多久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告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上述人員。      意思說,根據你的情況,因為沒有當庭宣判,而是則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審判的審理期限內都可以的。但這里情況就比較復雜,分以下幾種供你參考:      1,一審公訴的,1個月,最遲1個半月,案情復雜的,可再延長一個月。      2,一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羈押,6個月審結,特殊情況再延長3個月。      3,簡易程序審理的,20天。      4,二審期限同一審,但如果有有發回重審時間就會變得很長,如果加上延長期限,重審后又上訴,最長時限可以達到10月。這10個月是理論上的10個月,只指法院受理起訴后開始的期限。      另外,根據高法解釋,定期宣告判決的,會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所以,什么時候接到這通知了,就表示要宣判了。三、刑事審判監督的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刑事審判監督是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中重要的一項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專門的法律監督,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刑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決、裁定是否正確。1、具體來說,對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包括:      (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違反管轄規定;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否違反法定的審理和送達期限;      (3)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法庭審理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利;      (6)法庭審理時對有關回避、強制途徑、延期審理等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8)是否存在其它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2、對判決、裁定是否正確的監督,包括: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2)原判決、裁定定性是否正確;      (3)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錯誤;      (4)原判決、裁定量刑是否適當。

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程序是:
1、立案,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刑事訴訟時效為二十年,相關規定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起訴時效的起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開端程序

法律主觀:

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 公訴人 、當事人、 辯護人 、 代理 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 證據 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 訴訟 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刑事案件的審理有著非常嚴格的司法判定過程,當事人只有是涉及到 刑事犯罪 時也會面臨到 刑事訴訟 和司法判決。在進行司法判決時,根據當事人犯罪的類型,最低被處 拘役 ,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期間也可以根據個人態度或者搜集的相關證具進行 申訴 或者上訴。

法律客觀: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不適用的范圍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2、庭前審查程序。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是我國的基本司法程序,是指我國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那么,刑事訴訟程序主要分為哪些階段?刑事訴訟審判的模式有哪些分類?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方式有哪些?下面就由為您整理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哪五個階段的相關內容。      一、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哪五個階段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二、刑事審判的模式有哪些      1、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2、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進和控制的審判模式。      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點。      三、刑事證據審查有哪些方法      1、排列法。      任何一個犯罪案件的發生都是由犯意的產生、準備、實施及危害結果發生的全過程組成的。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則還有共謀、分工等個情節。因此,任何一個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都應根據“七何”的內容,把相關證據逐一排列,逐一對號,理清脈絡。也可根據案件的發生、發展的事實將證據 “連接”起來進行審查和評判。如果審查一人犯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則可以根據人或事、人或時、人或地、人與人的相互關系,將證據交叉排列,查明各環節的證據有無矛盾,有無“脫節”。      2、排除法。      即在證據審查時將需要證明問題全部列出來,然后找出足以證明這些待證事實的證據,以排除證據“鏈條”中薄弱的、不足的、脫節 的問題,以達到“確實、充分”的基本要求。運用排除法審查證據,還可以將需要證明的問題按照邏輯學的原理列出該問題成立或不成立的多種假定,然后在現有的證據中找出根據,以證明除了本題以外的其它可能都不成立。只有這樣,才可以確信需要證明的本題是真實的,指控的犯罪是成立的。相反,如果現有證據不能證明 本題以外的假定都不能成立的話,那么就很難認定所指控的犯罪完全成立,就應當考慮是否直接補充調查,還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3、反證法。      在邏輯學上又稱歸繆法。這種方法和排除法的假定幾種可能的做法有點相似。即在證據審查中假定與原論題相矛盾的反論題,用現有證據在證明主論題真實的同時、進一步證明反論題的虛假。      4、復核法。      這是我們長年堅持,且行之有效做法,即對主要證人和主要證據在審查階段逐一復核,既審查證據來源的可靠性,證明內容的可信度,又審查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同一證據的穩定性等等。筆者認為。這是刑事證據審查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5、驗證法。 為您整理的關于刑事訴訟程序五個階段包括哪些內容的全部內容,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案件大致要經過五個階段,即立案階段、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和最終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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