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對于從犯的認定必須先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定要件,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輔助作用,則一般認定為從犯,具體而言即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進行分析。因此對于從犯,其常見的法定情形一般是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開設賭場罪從犯認定標準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
開設賭場從犯入罪標準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雖然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
這種情形的從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該種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揮,罪刑較小或者情節不嚴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該種從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一般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即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而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行犯罪的人。
這種從犯實施的行為通常實施的以下非實行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對象和犯罪地點;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傳遞有關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為實行犯望風;事前有通謀的事后窩藏、銷贓等幫助行為等等。
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具、資金、設定賭博的各種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開設賭場”的行為。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絡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網絡
賭博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當然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營利目的作為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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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罪從犯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認定標準: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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