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泄露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的情形的,其公安機關即可立案,其人民法院是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是需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是要求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具體表現為:
1.“情節嚴重”的標準是只要有人私自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有關公民個人的一些有關行蹤或者個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過五千次,并且通過這些非法的來的錢財超過5000以上,就達到了這個標準。2.“情節特別嚴重”,這是在上一階段更加嚴重的標準,主要是通過非法獲取他人隱私信息,并通過一些出售或者有不良目的的利用他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一些通信信息,健康問題和其他等換取錢財超過五萬次,或者違法所得錢財達到五萬元,就已經達到了特別嚴重的標準。3.要是再上述第二條的行為標準上給其他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又或者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就要在“情節特別嚴重”的基礎上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對于情節嚴重,司法解釋有規定,即(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所以泄露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觸犯了刑法,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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