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的規
定,騙取貸款罪涉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達到以上兩個數字的80%且多次騙取貸款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
第一、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第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第四、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騙貸罪即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為:(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量刑標準為:(1)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分析:1、觸犯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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