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失蹤條件:期間分為權利消滅的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權利發生的期間(如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時間)。
宣告死亡條件: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沒有申請期的限制)。
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布撤銷后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或者消滅;其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
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節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失蹤和死亡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制度。一、民法典總則對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做了什么規定1、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2、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1、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2、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撤銷后財產如何處理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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