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賠償標準一般為勞動者月收入額的倍數。如果勞動者因為工傷造成了運動障礙和一定程度的瘢痕,影響正常生活,一般會認定為工傷傷殘。工傷登記分為十級,一級傷殘為最嚴重,逐級遞減,勞動者按照傷殘等級領取工傷補助。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1、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2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二)賠償標準: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二、
申請傷殘司法鑒定的程序
(一)鑒定的委托
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
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并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二)鑒定的受理
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托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托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并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文書。
(四)鑒定的依據
法醫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布實施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 146-1996),《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鑒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
(五)鑒定時限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六)鑒定意見
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通過分析得出鑒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七)鑒定人
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八)鑒定意見的領取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意見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或者和鑒定機構協商后由鑒定機構郵寄送達其鑒定意見。
(九)鑒定意見的審查與告知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補充鑒定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1、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2、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3、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4、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5、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鑒定由原鑒定人進行。
(十一)重新鑒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5、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7、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如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而直接決定的重新鑒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工傷傷殘賠償金不管造成的是幾級傷殘,此時的賠償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情況作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
一、1—10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至十級傷殘,兩個標準的賠償金計算方式不同:對一般的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二、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勞動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傷殘賠償標準: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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