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是否可以報請指定管轄
專屬管轄案件不能指定管轄。專屬管轄是需要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的,不能指定管轄。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一般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而在一般原則之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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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規定,當事人可以報請指定管轄的,但是不包括專屬管轄的案件。
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是什么呢
專屬管轄適用的案件種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一)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二)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三).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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