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
一、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 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是有合法請求基礎,沒有使用威脅等暴力手段。判斷敲詐勒索罪與民間糾紛的界限,主要不在于數額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有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如果在協商中沒有運用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對方恐懼,沒有強行索要,而只是談判過程中提出了一個主張,那就不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民事糾紛問題咨詢 申請輕重傷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否構成犯罪,都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數目,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對方。 三、敲詐勒索罪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界定 敲詐勒索罪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界定裁判要旨在敲詐勒索犯罪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將指定被害人把錢財放于某地點的信息發給被害人后,即屬于犯罪行為終了。行為人即使放棄犯罪而沒有到指定地點取財,屬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案情2010年5月5日16時許,被告人林榮培在廣東省珠海市灣仔郵局,以“湖南鴨子幫”的名義,用特快專遞方式寄給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藝珠寶有限公司老板溫乃棉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幣萬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時將上述款項放于珠海市香洲區南坑市場門口第二個垃圾桶內,否則準備6月1日前給其兒女收尸。被害人溫乃棉收到恐嚇信后報警。5月8日18時許,公安機關在南坑市場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榮培沒有到現場取錢。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榮培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林榮培辯解稱,其對原老板溫乃棉有意見,只是為了泄憤,沒有真正敲詐勒索的故意,也沒有到“恐嚇信”指定的地點收取“勒索”的款項,屬于犯罪中止。其辯護人提出,林榮培在恐嚇信寄出后,主動放棄犯罪,致使勒索財物的結果沒有出現,屬于犯罪中止。裁判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榮培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嚇信威脅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林榮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被告人林榮培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榮培以其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8日,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一、本案屬于實行終了的未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作為侵財型犯罪的敲詐勒索罪,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獲得利益與被害人損失利益是統一的,但有時并不統一,即行為人事實上沒有獲得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筆者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犯罪形態的認定應當以法益損害為標準。刑法中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狀表述,只是為了使構成要件所反映的對法益的侵害性達到犯罪程度,或者為了區別此罪與彼罪。即使刑法對行為人主觀上追求利益的目的有要求,但在行為人目的沒有達到的客觀情形與對被害人造成客觀實際損失不統一的情況下,還應當領會刑法背后的實質是對法益侵害性的要求,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評判。所以,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形態的認定與一般盜竊、詐騙型犯罪一樣,屬于結果犯,認定既、未遂的標準,就是看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客觀上是否對法益——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際損害。本案中,被告人的敲詐勒索犯罪實施完畢,屬于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具體如何理解“實行終了”,在不同的罪名以及具體罪名的不同具體案情中認定有不同,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理解、認定。例如在敲詐勒索罪中,如果行為人威脅被害人于某個時間將財物直接交付給行為人本人手中的,該情形應當以“財物的交付”為實行終了,因為行為人除了傳達敲詐勒索信息之外,還有直接接收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而本案中,行為人威脅被害人將財物放于某地,因為不存在直接交接財物的過程,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實行終了,應當以威脅信息發送至被害人為認定標準。 四、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界定是什么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主要是: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沒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么才能判定是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制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即構成犯罪。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比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制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簡單的來說,行為人的行為在滿足上述構成要件時,即可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么算敲詐勒索罪
法律主觀:
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來取得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才算是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符合該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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