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是發布者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是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是:
(1)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以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造成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
(4)雖然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使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使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
(5)造成人身傷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虛假宣傳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主體為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客觀上行為表現為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者其它虛假宣傳的行為;
3、上述行為引人誤解;
4、主觀層面表現為行為主體明知或者應知情形下作出了虛假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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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虛假廣告立案標準是多少
法律主觀:
虛假廣告罪立案標準如下: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人身傷殘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廣告罪的最新規定
(一)虛假廣告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廣告業的迅速發展,虛假廣告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逐漸增多,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體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了極大威脅。為此,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先后制定了以《廣告法》為核心的諸多法律、法規,并在1997年《刑法》中將虛假廣告行為入罪。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廣告,是指商業性廣告,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根據《刑法》第96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在這里主要是指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虛假宣傳”,是指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即虛假廣告。《廣告法》第28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廣告法》第28條規定屬于不完全列舉,由于社會不斷發展,虛假廣告完全可能出現新的表現形式。
其次,虛假宣傳的行為情節嚴重。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應當從作虛假廣告的手段、動機、散布范圍、次數、持續時間、不良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具體包括多次作虛假食品廣告和人用藥品廣告的;作虛假廣告屢次受到有關部門處罰又作虛假廣告的;因虛假廣告導致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因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7條的規定,涉嫌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3)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但2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5)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本罪為身份犯,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但無身份者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按照《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虛假廣告罪的廣告主體用語與廣告法的廣告主體用語一脈相承,具有相同的內涵與外延。
原則上,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是,1993年頒布、2006年修改頒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醫療廣告主體只能是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個人不能發布醫療廣告。自然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存在爭議。由于醫療廣告屬于廣告的組成部分,《廣告法》的效力當然及于醫療廣告領域,因此司法案例對此持肯定態度。
近年來流行的“直播帶貨”,實質上屬于向觀眾介紹和推銷產品的商業廣告活動。對于主播而言,當其在自己能夠掌控的直播空間直播并在直播時進行商業推廣時,應當被認定為廣告經營者。對于直播平臺而言,應當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主播直接與廣告主達成商業推廣合作協議,且直播平臺并沒有任何參與的商業性行為的情況下,由于網絡直播的同時性特征,其對主播的直播內容和直播行為無法事先知曉,在此情況下不應當認定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廣告主與直播平臺達成商業推廣合作協議,商務費用直接由廣告主支付給平臺方,由直播平臺同特定主播達成商業推廣合意的情況下,如果主播在商業推廣時進行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則直播平臺也可能以廣告發布者的身份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共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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