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滿足以下條件的則構成既遂: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其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第一,以具體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區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標準違背了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存在著邏輯錯誤犯罪構成具有整體性,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會使犯罪構成不存在,并因此不成立犯罪,那么認為未齊備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又可以成立未完成罪,這是與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相矛盾的。因此,全部構成要件的齊備與否,應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不是劃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標準。第二,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是兩個沒有直接聯系的概念犯罪構成立足于犯罪成立的角度,而犯罪既遂立足于犯罪完成的角度。犯罪構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要件。當行為具備了犯罪構成也就具備了負刑事責任的依據。至于屬于何種犯罪狀態,不是犯罪構成本身或者說定罪所解決的問題,而是量刑所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國刑法中區分犯罪停止形態的意義在于量刑而非定罪。進而言之,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犯罪構成所講的都是行為成立犯罪所需要的法定事實條件,不涉及行為成為犯罪之后呈現何種形態的問題;而犯罪形態是指行為成立犯罪之后的狀態。如果在同一個犯罪論體系中,對犯罪構成這一概念賦予它前后兩種不同的含義和功能(既用以認定犯罪能否成立,又用以確定犯罪的不同形態),無論如何也是不可取的。
法律客觀:《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犯罪既遂認定標準如下: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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