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奶粉:馬口鐵罐裝為12個月,玻璃瓶裝為9個月,500克塑料袋裝為4個月。2、麥乳精:鍍錫鐵罐裝為12個月,玻璃瓶裝為9個月,塑料袋裝為3個月。3、糖果:第一、第四季度生產的為3個月,第二、第三季度生產的為2個月。4、魚類:禽類罐頭為24個月,水果蔬菜罐頭為15個月,易拉罐、玻璃瓶裝果汁、蔬菜汁飲料為6個月。5、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樂汽水玻璃瓶裝為3個月,罐裝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商品保質期的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保質期由食品生產企業確定,食品經營企業應遵循食品生產企業確定的保質期進行食品經營活動。保質期內食品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保質期應根據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學特性;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生產工藝,車間環境條件,預期的使用方式和貨架形式,貯存和運輸條件等因素確定。包裝材料、包裝方式或貯存環境參數不同的相同食品,可規定不同的保質期。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食品保質期確定程序,科學確定食品的保質期。鼓勵對食品的保質期進行驗證。保質期的確定和驗證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宜包括食品、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基本信息,保質期確定和驗證的方法,判定標準,試驗情況,相關數據和分析過程以及結論等信息。可規定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生產推薦使用期。
商品保質期的確定方法
保質期可通過試驗法、文獻法、參照法確定。確定保質期主要依據成熟的保質期試驗理論和現有的研究成果以及資料。
試驗法:可通過基于穩定性的保質期試驗確定食品的保質期。其中,基于溫度條件的加速破壞性試驗可通過計算得到保質期時間或保質期時間范圍;長期穩定性試驗可通過試驗數據觀察到食品發生不可接受的品質改變的時間點;基于濕度和光照條件的加速破壞性試驗可用于確定某些食品的保質期,也可以輔助觀察某些食品或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在保質期內的變化。
文獻法:在現有研究成果和文獻的基礎上,結合食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確定保質期。
參照法:參照或采用已有的相同或類似食品的保質期,規定某食品的保質期和貯存環境參數。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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