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么界定
關于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搶劫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傷害未遂怎么認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有些故意傷害可能是未遂的,那么故意傷害未遂如何認定?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故意傷害未遂怎么認定 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實施人愿意以外的原因,造成傷害后果未發生的,可認定故意傷害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故意殺人的開始舉刀、掏槍,投毒的開始放置毒物,盜竊的開始伸手竊取等,這些行為開始的一瞬間就是著手。 (2)犯罪沒有得逞。 所謂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沒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沒有把人殺死,他就沒有完成這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觀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強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礙,如縱火犯點燃房屋剛離去,恰逢天降大雨將火澆滅;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濟,或作案時突然發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如誤把牛馬當人殺,或投毒時誤把白糖當砒霜。 第二款是關于未遂犯刑事責任的規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因此,本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已經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因實施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傷害后果沒有發生的,可認定未遂。
敲詐勒索罪未遂如何認定
敲詐勒索與非法拘禁分別是兩種不同處理方式的犯罪行為。兩者的界限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敲詐勒索與非法拘禁的相關內容的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有關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敲詐勒索罪未遂如何認定 按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后,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敲詐勒索罪未遂怎么量刑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的判定方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本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可以參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掌握。 因此在現實中正確的認定敲詐勒索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要件。 (2)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區別。首先以綁架相威脅,向他人索要財務的,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綁架人質,以釋放人質為條件索要財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繼續扣留人質相威脅的,索要財物的,這種情況就是綁架罪。 (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在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搶劫財物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當場劫取財務應定搶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的情形,行為人揚言將要施加暴力相威脅,從而以后索取財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因此正確區分兩罪的關鍵是: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威脅強迫當事人將來給付財務的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脅迫并且當場劫取財物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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