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工傷認定后,可以享受的相關待遇。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受傷害致死的,享受死亡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概念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工傷認定后,可以享受的相關待遇。這些待遇是對工傷的職工因工傷受到損害的補償,包括有關醫療支出的補償和不能工作期間所得損失的補償。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醫療期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有二:其一是勞動者屬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職工;其二是勞動者所受的傷害或者疾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醫療期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工傷醫療期待遇包括醫療待遇、工資福利待遇、生活護理待遇和工傷康復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包括生活護理待遇、傷殘待遇、配置輔助器具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因工死亡職工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四、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處理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追償。
五、騙領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六、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七、工傷保險待遇的負擔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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