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傷程度的評定,是司法、醫學上常見的一項工作,主要針對因各種原因導致身體損傷不同程度的個體進行評定。
在中國法律中,特別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人身損傷鑒定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
一、人身損傷程度傷殘鑒定評定標準
1、創傷性外表傷,包括切割創、挫傷、擦傷、壓傷等等幾大類,大部分成年人受到這些傷害往往是2-3級輕微傷。
2、對肌肉、骨骼、肌腱等深層次及內部的傷害,常見于骨折、脫位、肌腱破裂、關節錯位等,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
3、一些比較輕微的骨折可以被歸為2-3級輕傷,而那些嚴重的骨折、或者完全斷裂的肌腱可以被評定為3級及以上的中重度傷。
4、真皮組織的深層燒傷、凍傷等,這種損傷常常對人體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評定為3-5級不同等級的重度傷。
5、對內臟器官和其他生理功能的嚴重傷害,包括心、肺、腦等重要器官受損等,同時還有一些非常罕見和特殊的疾病或癥狀,如運動神經元疾病、間腦結構變性等。
二、人身損傷程度的鑒定程序
1、報告,當一個人在事故或其他事件中受到身體損傷后,通常會找到衛生部門或其他醫療機構尋求醫療援助。
2、相關機構需要聘請專業醫師通過對傷情的觀察和治療來確定受害者身體受到了多大損傷。如果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傷害程度的鑒定評定就必不可少。
3、鑒定組織,傷殘評定通常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例如,在中國,傷殘評定工作由國家機關按規定組織專家小組進行,經過評估后由評估機構簽發鑒定證明。
4、同時,評定損傷程度的專家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和工作經驗,才能參與評定。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1]
2、評定標準: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鑒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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