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二條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勞動(人事)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領取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提供相關證據;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4.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兩年前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舉證;5.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6.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有業務提成的約定或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業務提成的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由勞動者完成等)舉證;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對業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承擔;7.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等事實舉證;8.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9.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事實舉證;10.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損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等事實舉證;1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法律客觀: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舉證責任的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層: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后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舉證責任的存在,使得當事人真切地感受到舉證的壓力,強有力地促使他們積極舉證以打破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從而能夠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合法、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將舉證責任引入到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階段,發揮舉證責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一)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主張事實進行辯論不能空口無憑,而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誰主張什么誰就應該證明什么,否則,提出的事實將有可能不被認定。“誰主張,誰舉證”這一羅馬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符合自然正義理念的古老經驗,也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001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已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眲趧訝幾h發生以后,調解、仲裁作為非訴訟程序,與訴訟活動一樣首先應當查清事實真相,對于雙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辨明真偽,才能進一步解決勞動爭議,滿足或者保護當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張。在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階段,當事人應當像參加訴訟活動一樣,積極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勞動爭議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義上仍屬于民事法律爭議,本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一致,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一般舉證責任規定。(二)用人單位的特殊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配應當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義務要求,并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在通常情況下,由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先提供證據,原告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供了證據并使用這些證據證明所主張的事實,被告對原告的主張予以反駁時,才由被告對反駁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但是也有一種例外情況,在某些特殊侵權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案件事實的特殊性,法律在確定舉證的順序時,免除了由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首先進行舉證的責任,而確定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它是基于現代民法精神中的正義和公平原則,而對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進行的補充、變通和矯正。這是舉證責任分配中的一種特殊情況,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1)因被害人對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險領域里發生的侵權事件難以知曉,也難以舉證證明;(2)對于該危險領域來說,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也更容易提出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3)讓加害人對自己控制的危險領域里發生的侵權事件承擔證明責任,可以大大預防損害事件的發生。這些特殊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包括如下幾類案件: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等。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 舉證責任分配 包括: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 不承擔責任 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 舉證責任倒置 的情形。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客觀: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后,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采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正確把握在庭審活動中舉證責任分配的時機只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前提,庭審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即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更是整個庭審活動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北緱l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度舾梢幎ā返?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為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次的效力性和適用前后順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現了有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并且《若干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仍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時,法官按照審判職能又不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法規后,法官才可以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應審慎把握舉證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較少,而真正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時,更體現法官對《若干規定》第7條的掌握和理解?!度舾梢幎ā返?條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雖寥寥數語,但涵蓋所有民商法律基礎,只有切實掌握并熟練駕馭庭審,才能體現法官的業務與威嚴,才能切實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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