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訂版施行以來,退一賠三、保底500元賠償等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能夠認定為“欺詐”支持退一賠三的案例占比卻在10%左右。這其中如何認定消費者身份、如何認定商家構成欺詐行為,則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筆者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為指引,搜集相關案例,以總結消法中退一賠三裁判規則,以期在日常的案件辦理中更準確地預測裁判走向,達到精準維權。
一、OLAY玉蘭油未經特殊類化妝品備案,宣傳“美白”,是否構成欺詐?
案例: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民終5537號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訴訟請求和裁判結果:訴求退一賠三,判決退款退貨。
裁判規則:
1.本院認為,消法55條規定了退一賠三,民通意見68條規定了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可認定為欺詐。由此可知,欺詐的構成要件,從欺詐人的角度來看,有(一)欺詐故意;(二)客觀上實施欺詐行為,告知虛假或隱瞞真實,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從被欺詐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詐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認識;(二)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必須有因果關系;
2.首先,消費者主張涉案產品標注“美白”系虛假,應當證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舉證證明;其次,能夠標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妝品實施許可管理的問題,與經營者是否實施欺詐是兩個概念,不能據此認定欺詐。
法律分析:消費欺詐從以下4個要件進行界定: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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