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訴訟費用分 案件受理費 和其他訴訟費兩種。財產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按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1)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2)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4)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7)超過1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財產總額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收1%。(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4)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30元至50元。(5)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其他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1)申請執(zhí)行案件,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 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zhí)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民事案件, 訴訟費 按件收費標準是(一)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 專利權 、 著作權 、 商標權 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 專利 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yè)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如何計算?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申請執(zhí)行等費用如何計算? (一)申請執(zhí)行案件,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 訴訟保全 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其他費用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 訴訟費用 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客觀:《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一、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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