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確有復雜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案件公安偵查最長可能達7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還會延長。 1、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長期限) 2、逮捕的規定: 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逮捕后(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