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話是拘役,如果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金額已經達200萬元以上,商家也有可能會被判處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且銷售金額和現有的假冒偽劣商品全部都會被沒收。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4、主體為一般主體。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到的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還未對外進行銷售,但是產品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雖然銷售金額沒有超過五萬,但是在已售出的金額乘以三倍后,與還未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加一起超過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略、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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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
1、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
2、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綜上所述,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做法不單是嚴重的侵犯到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大量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是在違法犯罪。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后,即便商家不構成犯罪,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是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認定
需要根據產品的銷售金額及貨值金額進行認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均可以構成該罪。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雖然尚未銷售,但是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認定:
(1)主觀上對偽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于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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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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