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實供述未掌握罪行;
2、嫌疑人自動投案的;
3、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
4、罪行尚未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的;
5、嫌疑人在被通緝時自動投案的;
6、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獲的;
7、交通肇事后不逃逸。
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為: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共同犯罪中,需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
自首的認定: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實供述未掌握罪行;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罪行尚未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的;嫌疑人在被通緝時自動投案的;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規定自首情形有哪些
一、 自首 情形有哪些 1、 犯罪嫌疑人 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 3、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單位自首情形應如何認定 單位自首是自首制度的一種,因此自首的成立條件同樣也適用于單位,即犯罪后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動投案,即犯罪單位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控制之下。由于單位是法律上擬制的“人”,自動投案只能由集體研究決定委派自然人或由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實行。二是如實供述罪行。被委派的人或能夠代表單位意志的負責人必須將單位所實施的主要罪行如實交代,而不只是交代次要部分罪行。 單位犯罪 是由單位與單位中的自然人一體化實施的,因此,單位 自首的認定 也應當體現一體化的特征。結合單位自首的成立條件,筆者認為可將單位自首的常見情形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單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事實,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其他實施單位犯罪的人員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單位中上述人員之外的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個人不予認定自首,但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二)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到案后亦能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則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對單位不認定自首。 (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也應認定為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定為自首。 (四)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且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但在庭審階段均翻供的,單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翻供,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翻供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可視為自首;如果僅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翻供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認定。 (五)如果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或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單位犯罪,該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且如實交代的,單位成立自首,其個人也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后來翻供,其個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的,不影響對單位自首的認定。 現實中,其實可以認定為自首的情節還是比較多的,但其中需要仔細的經過分析,看是否符合了法律關于自首的構成。而在確認犯罪分子存在自首情節的情況下,法官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就必然要考慮到這一情況,對其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2019法考必備考點:自首
一、自首
我國刑法設置的自首制度及其從寬處罰的原則,對分化瓦解犯罪勢力,迅速偵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及時打擊和預防犯罪起著積極的作用。
(一)一般自首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
時間限定: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投案行為通常實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然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以前。沒有自動投案,在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客觀條件:必須有實際行動: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主觀條件: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真誠悔罪,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經親友規勸而醒悟,有的懾于法律的威嚴,有的潛逃在外生活無著,等等。這些動機都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
投案對象:自行投于有關機關和個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特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投案表現: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須承認下列事實: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破案發現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在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投案方式:只要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者物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贓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親首:親自自首,可以先打電話、發傳真、發短信、電子郵件等,隨后歸案。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因病因傷或搶救被害人、搶救財產損失等。
送首:未成年人或親屬犯罪后,由監護人或親友送到司法機關。
首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歸案。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屬于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即使與客觀事實有些出入也算自首。只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隱瞞量刑情節也算如實供述。還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已交代的犯罪事實多于未交代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供述。共同犯罪的,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應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認定為自首。
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為自己辯護、提出上訴、更正補正事實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如實供述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不影響自首成立。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 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ǘ┨貏e自首(準自首)成立條件
一般自首:如實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本人、主要犯罪事實;特別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
1.主體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強制措施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還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當然解釋)。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注意】如果是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不屬于自首。
3.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這里的“辦案機關”包括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
(三)自首的處罰
相對從寬處罰的原則??梢詮妮p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自首
1.單位集體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均可。
2.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認定自首。
3.單位未自首,該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自首的,分別處理互不影響。
?。ㄎ澹┳允字械奶厥鈫栴}
1.共同犯罪:除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數罪自首:僅供述了部分罪行,就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認定為自首。
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歸案,屬于自首;沒有逃逸,直接主動報案、歸案,也是自首。
自首的成立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般 自首 的成立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 立功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它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輯、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 訴訟 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因此,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 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請注意的問題有: (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 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 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首是我國 刑法 規定的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自首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自首又包括兩種情況:一般自首和 特別自首 。也就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自首,其實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其中如果是一般自首的話,則此時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才行,不然之后判刑的時候就無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
4級殘廢賠償(4級傷殘大概能賠償多少錢)
逃逸要求賠償(肇事逃逸可以要求賠償嗎)
起訴費用賠償(起訴賠償流程和費用)
開車死亡賠償(開車撞死人怎么賠)
毀墳賠償標準(祖墳損毀 如何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