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1、存在侵權行為。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體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等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未經肖像權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權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具體細節、損害結果是有差異的,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等因素;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肖像權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財產的損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害費用等;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名譽權侵權的認定如下: 1.被侵害的對象指向特定,即一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2.實施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4.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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