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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表現為什么?(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3 23:09:34

侵犯著作權行為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罪,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在分析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之前,有必要了解著作權的含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指的是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專有權。主要包括如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等權利。因此,我們將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的權益稱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顯然,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客體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觀上是營利為目的的故意,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簡述侵害著作權行為的類型

法律主觀:

現如今,著作權的侵權現象已經很普遍了,或許我們的身邊就發生過著作權侵權的案件。當然,很多人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時是不知道的。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為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和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下面來看看一般的民事著作權侵權行為及表現。
1.非經著作權人的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此行為侵犯的是作者的發表權。在實踐中,這類侵權行為大多和侵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行為聯系在一起。
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此行為最直接侵犯的是合作作者的署名權,可以將其稱為“少署合著”。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此侵權行為稱為“強署合著”行為,是一種無償占有他人創造性勞動成果的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深為無可奈何的真正作者所痛恨。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此行為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5.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
這是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利中最為嚴重的、也是性質最惡劣的行為。剽竊是指將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
6.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以展覽、攝制成影視或錄像作品,或者是以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
由于以這些方式使用作品,大多是與經濟利益有關的,故此類行為應當認定為主要是侵犯著作權的財產權利的行為。
7.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主要針對的是在法定許可中發生的使用他人作品未付酬的行為,并不包括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卻違反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支付報酬義務的行為,后者應當認定是一種違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
9.未經出版者的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行為。這是侵犯出版者權利(鄰接權)的行為。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于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設計專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在法律責任部分,法律也就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0.未經表演者的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
這是侵犯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的行為。直播是指從表演現場把表演的形象、聲音直接播給聽眾收聽、觀眾收看的行為,這一行為必須得到表演者的許可。從現場直播包括廣播電臺的直播,也包括電視臺的直播。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這是指著作權法直接列舉的十八種侵權行為以外的,而又確實侵犯著作權及鄰接權的其他行為。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要特征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表現出的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
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托關系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
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三、著作權侵權的條件
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便是著作權侵權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多種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但《刑法》第217條僅將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形成了6種構成要件的行為類型。

侵犯著作權罪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不斷完善,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

(一)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

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權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進行了修改,一是將調整了刑期“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修改了行為內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將“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修改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三是增加了兩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和“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刑法》第217條將6種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刑法的方式保護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需要滿足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條件。

(一)行為主體

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是單位。

(二)行為對象

侵犯著作權的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三)行為內容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三》則更明確地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2)“復制發行”的理解與認定,需要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作出調整。《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一》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行”。《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也規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方式后,這種行為方式不應再列入“發行”。按照《著作權法》第10 條的規定,“復制”是以印刷、復印、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即作品的有形載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使公眾可以從信息網絡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深度鏈接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例如,甲申請注冊網站域名后設立 X 網站,并租用服務器,通過安裝相關軟件完成網站和服務器的鏈接。然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X網站管理后臺,鏈接至Y資源網取影視作品的種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設置目錄、索引等方式向用戶推薦作品,并通過強制提供特定播放軟件等方式,為X網站用戶提供瀏覽、下載上述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這種深度鏈接行為擴大了侵權產品的傳播范圍,宜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正犯行為。

綜上所述,以下幾種情形均符合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1)復制他人作品的;(2)發行他人作品的;(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4)復制并發行他人作品的;(5)復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6)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7)復制、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其錄音錄像作品,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后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制作者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均符合本行為類型。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對復制發行的理解與前述第一項行為類型相同。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屬于本項的典型行為是,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親筆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權),或者將第三者的美術作品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術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權)。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著作權法》第49條與第53條禁止兩類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即直接規避行為與間接規避行為。前者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后者是指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刑法第217 條第6項僅將直接規避行為規定為構成要件行為,即避開技術措施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間接規避行為不可能觸犯刑法。應當認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有關裝置或者部件的,是本罪的預備行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

(四)責任形式

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刑法第217條第6項特別規定“故意”是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員不要將過失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意味著其他行為類型可以由過失構成。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既包括通過實施本罪行為直接營利,也包括在實施本罪行為的過程中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簡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竊他人作品;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影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其它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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