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怎么認定?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怎么認定?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問題,從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看,基本存在兩種: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2、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我國刑法采用折中分類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在共同犯罪中,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所策劃的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犯罪集團的成員應對其參與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故意內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負刑事責任。
3、在經濟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對主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處罰;對從犯,應當按照共同犯罪的總金額適用刑罰。
4、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實施者單獨負責,其他共犯對此“過限”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5、在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的整體行為及其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根據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區分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峻犯,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身份認定
法律主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芍?,我國刑法對于主從犯的認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區分的,這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故職務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應當適用該原則來認定。具體而言,在職務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從犯的認定并不以身份的有無、職位的高低來區分,而是取決其在整個犯罪過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為人對于該犯罪起著積極、推動和主導作用,則即使其沒有相關身份和職位,也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哪些情形不算共同犯罪
我們知道所謂的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哪些情形不算共同犯罪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要注意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一方故意與一方過失的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實施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范疇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6)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不成立共犯。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二、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法律規定明確、簡煉而內容深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幫助行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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