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被判決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十四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法律分析: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1、罪犯評審鑒定表2、罪犯獎懲表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假釋,如果通過審核,一切手續正常的話,假釋一般兩個月之內會辦理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假釋并發給假釋證明書。對被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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