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起訴,當事人還可以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再次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起訴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后可以再起訴。
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指法院對原告的訴請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審理后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重新起訴,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在實踐當中導致駁回訴訟的原因,大部分情況下都是證據不足或者缺乏相應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法律主觀:
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還可以重新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駁回起訴是對原告訴權的一種否定,是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駁回起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之后,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那么通知當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么還可以提起上訴。至于駁回起訴,這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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