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如下: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刑事責任的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青少年犯上述之罪的,則負刑事責任,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另外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犯罪時年齡按身份證年齡來計算,身份證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的,以實際年齡為準。未成年犯罪中,如實際年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構成犯罪,若實際年齡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審查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者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應當根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證明被告人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或者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證據不足的,應當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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