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56條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56條的司法解釋: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通過列舉的形式規定了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包括仲裁行為、行政指導行為等。對國家行為、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有了進一步的解釋,并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包括以下幾點:
1、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2、立案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改變、追加被告等事實和法律狀態變更的影響;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74條司法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74條司法解釋: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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