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買東西,商家為啥不發貨?
近日
不少消費者反映
在電商平臺上買東西“費勁”
下單后商家不是在備貨
就是無理由不發貨
問多了還直接取消訂單給你退款
這些情況你碰到了嗎?
先售賣再備貨情況突出
“您的訂單商品要從供應商采購,訂單商品備妥后,將盡快為您配送。”最近很多消費者反映碰到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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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下單幾天的商品還在采購中。消費者供圖
有意思的是,部分訂單雖然下單后不發貨,但依然正常對外出售中。這著實讓消費者費解:難道不是備好貨后再開始售賣嗎?既然無貨為什么還可以正常下單?
有平臺商家客服表示,如果需要,可以無條件申請退款。至于為什么不發貨,該客服表示,要和供貨商溝通。除了顯示在備貨,還有一部分商品下單后會標注因疫情等原因,物流時效可能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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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在采購中的商品依然可以正常下單。消費者供圖
還有消費者表示,下單后商家遲遲未發貨,想著也不著急,就這樣等著,可過幾天后,訂單被商家單方面取消了,已收到退款。
商家為降風險規定超長預售期
遲遲不發貨有一種情況是超長預售期導致,記者調查發現,在多家電商平臺搜索“預售”關鍵詞,會有大量的商品采用預售模式銷售,從付款下單到發貨日期少則幾天,多則長達60天。
例如,某圖書商家客服表示,“需要出版商印刷后郵寄給我們,一般需要30天至60天內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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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商家稱預售期最長達60天。電商平臺截圖
有分析稱,超長預售期可以為商家降低產銷成本,實現零庫存,完全不用承擔風險。并且售賣后就拿到大量沉淀資金,在超長預售期內,這些沉淀資金還可能“錢生錢”,即便后續消費者提出退款,也沒有任何負擔。
律師解讀:故意不發貨構成違約
對于遲遲不發貨的商家,相關律師表示,商家實際已沒有庫存卻未及時將商品信息下架,如果是故意為之,明顯缺乏合理性,未能按照約定發貨則構成違約。
“如果是商家一時疏忽,或因為客觀因素影響而未能及時處理訂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未事先承諾具體的發貨時限則不構成違約。”律師稱。
律師還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商家展示的商品具有具體、確定的信息,消費者下單即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商家應該按照約定發貨。沒有法定理由或雙方約定而單方取消訂單,則構成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并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而對于超長預售期商品,律師認為,如果明確告知發貨的具體時限,消費者愿意接受而下單,則沒有問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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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來源:
電商平臺買到假貨,誰負責?
網購因其購物便利,快捷,已然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本默默無聞的雙11,雙十二竟也成為現代年輕人值得慶祝的節日——購物狂歡節。滿足了大包小包的購物欲網后,一些煩惱可能也隨之而來:買到了假貨,卻投訴無門。
電商平臺因其開放,多樣,廉價性,不合規產品,假貨屢見不鮮,也開始成為假貨滋生的溫床。雖然,很多商家承諾:假一賠十,但不排除這僅僅是一種博取信任的營銷手段。相比線下實體店維權訴訟就直接容易的多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想在電商平臺維權似乎總顯得撲朔迷離,異常曲折,進退維谷:或者聯系不到客服,或者責任推脫;聯系到客服,找到商家的個人信息和電話,商家又抵賴,平臺推脫,投訴無門......并且,網上購物往往消費額度不大,但維權卻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資金,精力。很多人疲于消費,往往就此自認倒霉,主動放棄維權。由此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平臺,商家的質疑和不信任。網購買到假貨,該誰來負責,怎么能減少我們的損失呢?成了大家最為關心的話題。
在經濟學和法律學中,提到責任歸屬,經常會借鑒漢德公式的思路。
1、 誰之過——漢德公式
漢德公式源于“美國訴卡羅爾拖船公司案”。案件中,有一輛駁船Anna C,它跟其他幾艘船一起綁在碼頭上。這時候有家公司要拖走其中的一輛,于是卡羅爾的員工解開繩索,拖走了這輛船,但在重綁時,沒有把繩索系好,Anna C 不知不覺飄出海岸。
隨后,Anna C就意外被一艘油船撞壞了,但是油船上的人卻沒有發現它,Anna C就在海上孤零零的漂泊了21個小時,最后沉沒。隨后才知,Anna C上裝的是慢慢一船美國政府的面粉。于是乎,美國政府就把卡羅爾拖船公司告上法庭。
你看,這個案子很有意思,值得細細品味:最初的肇事者是卡羅爾公司,是它沒有綁好Anna C,導致Anna C掙脫繩索飄出;但對Annc造成致命傷害的確是那艘油船;可悲的是,直到船被撞壞以后,大家才知道里面的東西很值錢。一船面粉就這么沒了,誰之過?一時好像很難裁決。
漢德法官就此就提出了它的看法,這真是一個拍案叫絕的好思路:他的中心思想是:一件事情所涉及的各個當事人,及他們承擔的責任,跟他們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相關。那些越容易避免意外的人,他們所要擔負的責任越大。譬如,在鐵路旁曬亞麻,濺出的火星把亞麻燒個精光,承擔責任的,應該是農民,因為農民避免意外所需的付出成本小很多,他只要把亞麻移到安全地帶就可以了,但是火車停運,那得損失多少啊。
漢德法官,還把他的想法用公式寫出:
B=P*L
B:避免意外的成本
P:意外發生的概率
L:意外所產生的損失
根據這個公式,漢德法官認為,卡羅爾公司有直接責任,他沒有把繩子綁好,導致Anna C被撞壞。美國政府似乎看上去什么也沒做,但根據漢德公式,因為船上的面粉很值錢,所以才使得意外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巨大。卡羅爾公司不知道船上的貨值錢,油船也不知道船上的東西值錢,但是美國政府知道,他知道東西這么值錢,就不該什么都不管,他只要派人時不時的到船上查看一下,就能及早避免損失,所以美國政府也有責任的。
2、 過之大小
回到最初的問題,在電商平臺買到假貨,到底責任歸誰?根據漢德公式,商家賣假貨,假貨的概率100%,毫無疑問,它有嚴格的直接責任。
這一項交易,還涉及到了電商平臺,根據漢德公式,“賣假貨”也在他們可預見的范圍內,所以他們也有責任。
當然,根據漢德公式以后,似乎個人也是有責任的,如果你就喜歡撿便宜,平臺上那些越便宜的東西,管理越粗糙,越毫無保障。
如此看來,各方可能都有責任,但這個責任有多大呢?漢德公式給我們提供了思路,卻無法量化各方責任輕重。試想:如果把責任完全歸消費者,讓電商平臺自由放任,那消費者得花多大的精力去甄別產品的好壞,今天買空調,為了不買到假貨,我得是個空調專家,明天買雞肉,難道還得成養雞專家么?為了避免賣到假貨,消費者得學習了這個,還得學習那個,這跟我們“分工合作,各有所長”的社會運作,背道而馳,消費者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
如果把責任完全由平臺呢?起初它可能會提高入駐商家的準入門檻,采取一些小措施,譬如抽查產品的合格度;如果假貨很多,那它還得成立專門的“打假小組”,找很多的專家,做很多獨創性的技術,但這會讓它付出很多的管理成本。平臺的本質也是為了賺錢,謀取利益,他也需要考慮收入與支出。如果“假貨”讓它承擔了很多過重的不可預見的負擔,消磨了他們過多的精力和利潤,就有可能選擇退出市場,退出市場對所有人都不是一件好事,畢竟像淘寶,京東,唯品會給帶動了經濟繁榮,使得我們的生活更便利,更美好。難道為了避免賣到假貨,就要關閉它們,讓他們不復存在么?
有人說,商人唯利是圖,有時候不管產品質量好壞都往外賣。這時候讓政府來管管吧。它是非盈利機構,產品賣多賣少都沒關系,讓這個組織對產品的質量做監管,就能使產品的質量不受盈利的動機所影響。但對銷售利潤沒有任何牽連的官員,雖然不追求利潤,但是他們追求產品的安全,并且甚至可能是致安全。政府的管理也是有限的,如果讓他們負擔太多的責任,勢必也會物極必反,結果可能就是延長產品的審核時間,要么就頒布一些高度防御的政策,這也會大大限制了電商平臺的發展空間,反而事與愿違。
3、過之權衡
當我們把問題放在當下的生活環境中時,還得從具體的社會約束條件,彼此的博弈中相互權衡,綜合考量。我們要追求的,不是單獨某一方責任的最大化,而是整個電商平臺治理的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它的利益最大化。我們的初心是讓網絡購物更加規范安全,讓消費者購買也更舒心,讓涉及到的每一方都能效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
可以看一個實際生活中的案例,譬如,最近澎湃網上一篇關于電商平臺售賣有問題的“遛娃神器”的報道。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0895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曝光的“遛娃神器”兒童輕便通車,抽樣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風險問題。當記者以顧客的身份向這10個商家進行咨詢,客服或以“質量檢測證明在廠家”,或以“我是新來的客服,我也不懂”,或以“我們客服這里沒有質量檢測證明”等為由拒絕提供質量檢測證明。
相關律師認為,在這個事件當中:生產者,銷售者,電商平臺都有責任。
“遛娃神器”屬于存在危及人身,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缺陷產品,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話,應承擔嚴格的賠償責任。
銷售者有責任:作為銷售者,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電商平臺也有責任,如果其質量有問題,電商平臺可以斷開鏈接、停止售賣等。并且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提供銷售者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無法提供的,消費者可要求平臺承擔責任。
若網絡交易平臺明知“遛娃神器”存在產品質量缺陷依舊為銷售者提供服務,卻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應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一月一日,政府也針對網購,電商等頒布了《電子商務法》,讓監管落地,違法必究。它的出臺一來消費者網購更放心,二來也為了營造一個更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三來也為了讓遵紀守法的平臺能運轉的更好。
到底責任在誰,責任有多大時,我們不能一刀切,得在消費者,電商,政府部門之間做合理的分攤,是需要全局綜和考量的。在這里沒有誰是完全免責的,也沒有誰是負全責的,誰更善于處理哪方面的問題,誰就來承擔哪方面的責任。這樣的結果將是一個平等的,協同治理的生態,而不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命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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