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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認定依據是什么(販賣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怎么認定啊)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5 00:28:27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本條規(guī)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了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預備)立案追訴。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zhí)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郵局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寄遞、收取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八)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九)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xù),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制造毒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購置了專門用于制造毒品的設備、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三)在偏遠、隱蔽場所制造,或者采取對制造設備進行偽裝等方式制造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員在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抗拒檢查等行為,在現場查獲制造出的物品,經檢驗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并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并列適用罪名,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但相應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為,認定其他行為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夠認定的行為的性質適用罪名。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適用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yè)按照標準規(guī)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販賣毒品罪的從犯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片不滿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摘要:在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活動中,有些是單獨犯罪,有些是多人實施的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是從人數、主觀、客觀、被侵犯的客體等幾個方面出發(fā),具體條件寫在下文中。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看,了解法律知識。一、共同犯罪的認定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共同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客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
1、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
2、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集團性犯罪。
4、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qū)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guī)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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