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歸責原則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 無過錯責任原則 。
第一, 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是物件損害責任,不是 高度危險責任 ,按照傳統,它應當遵循物件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則,而物件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則應當是過錯推定原則 ;
第二, 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也不適用產品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筑物等也是產品,但通常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等不動產不認為是產品,不適用產品責任,因此,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
第三,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的法律來源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以及《國家賠償法》。
二、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構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造成損害的物件須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不是侵權人直接實施的行為所致損害,而是由物件所致損害。其造成損害的物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須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以及其他責任人建造或管理。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必有其建造者,包括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造成損害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是賠償責任主體。
3.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設置和管理須有缺陷而倒塌。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原因,為設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缺陷,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是一種不合理的危險。設置缺陷和管理的缺陷,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設置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
4.建筑物等須因設置、管理缺陷倒塌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
損害事實,是一切侵權責任的必備要件,構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損害責任,同樣須具備這一要件。構成賠償責任,應以他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為限,法人受到財產損害的,也應當包含其中。在一般情況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設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所造成的損害限于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不會造成其他諸如自由、名譽、姓名乃至債權、無體財產權的損害,損害事實不應擴大。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責任人須有過失。
構成建筑物等倒塌損害責任,責任主體應當有過失。該種過失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建設施工中違反高度注意義務的不注意心理狀態,通常不是故意所為。
三、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由誰擔責
法律明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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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所說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坍塌、倒覆,造成該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喪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樓房倒塌、橋梁的橋墩坍塌、電視塔從中間折斷、煙囪傾倒等。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以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他責任人的追償權(一)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一款第一句規定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都對相關問題作了規定。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有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應當規定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承擔連帶責任。有的意見認為,在實踐中,被侵權人一般都不去要求設計、施工單位等承擔責任,有時甚至根本不知道設計、施工單位是誰,因此,通常是向建設單位求償。所以沒有必要將侵權責任主體的范圍擴大至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建議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建設單位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追償。經研究,本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款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規定了兩個責任主體:一是建設單位。通常情況下,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總發包人。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機關和工廠是比較常見的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通過選擇、確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與工程建設的很多環節,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對建設單位的義務進行了規定。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發包的,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進行施工。實踐中,建筑公司是比較常見的施工單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建筑法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施工企業不能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具體施工工作,對建設工程質量有著比較直接的影響,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既包括總承包施工單位,也包括分包施工單位。我國相關的法律對施工單位的責任作了規定,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一句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既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還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款第二句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的,除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外,可能還存在其他責任人。例如,如果設計人的設計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對建筑物的倒塌負責。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直接主體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包括設計單位。此時,設計單位屬于本條第一款所說的其他責任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權向設計單位追償。一般來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圍:一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等。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二是監理單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三是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以外的責任人。例如,根據建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質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業主擅自改變承重結構,不宜都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等設施因質量不合格而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是因超過合理使用期限、業主擅自改變承重結構等特殊情形造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直接請求造成建筑物等設施倒塌的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建筑物等設施已經超過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維修等安全措施,導致建筑物等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即屬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業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墻導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業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即屬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據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于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擴展資料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過錯推定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仍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只不過主觀過錯適用推定確定。但被告也可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免除承擔賠償責任。
3、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公平責任原則適用
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的一方當事人可適當多承擔一些,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避免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林木折斷損害責任;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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