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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拒絕回應被訴侵權一案,江歌為劉鑫而死,劉鑫是否有救助的義務?(江歌案劉鑫做錯了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6 03:46:07

如何看待劉鑫在江歌事件中的行為?

大家都知道陳世峰是兇手,而劉鑫也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房子是江歌租的,她有權利進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劉鑫則沒有把房門關了的正當權利,相反在江歌為躲避而希望進入房間的時候,劉鑫是有義務把房門打開的。

如果此時劉鑫把房門關了,或者拒絕開門,導致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進而導致江歌被害的話,那么劉鑫的過錯行為與江歌的生命權受到侵害的結果之間,是具有因果關系的。此時劉鑫就要為自己過錯致人受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當然是否有這樣的因果關系,最后有賴于法院根據案件的證據作出認定。

體來講,江歌的媽媽作為江歌唯一的近親屬可以主張三項損害賠償金,一是死亡賠償金,二是喪葬費,三是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法院認為劉鑫的行為和江歌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劉鑫就應該承擔上述三項損害賠償金中的部分金額,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據案情酌定。

當然除了上述的侵權責任之外,江歌的媽媽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3條見義勇為的規定,就相關的損害要求受益人劉鑫進行補償。

庭審聚焦四大爭議問題

焦點一:事發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

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峰采取強制措施并限制陳世峰作案的可能。

焦點二: 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并未告知江歌

庭審中,原告方發表意見認為,被告劉鑫對陳世峰暴力傷害他人的危險性是明知的。

焦點三: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審中,原告一方訴稱,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一同從地鐵站返回公寓。發現陳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劉鑫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趁江歌不備,將江歌推出門外作為人體盾牌,并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

焦點四:江歌受傷后,劉鑫是否積極施救

原告方訴稱,江歌倒地后劉鑫并未開門查看情況,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導致延誤了江歌最佳搶救時機。

以上內容參考環球網-庭審聚焦四大爭議問題!劉鑫是否應對江歌之死擔責?

江歌案劉鑫負什么責

從目前一審判決的內容來看,核心在于劉鑫對于江歌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存在過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1.一審判決傳遞明確信號,雖然從刑事上拿劉鑫沒辦法,但劉鑫逃脫不了法律追責,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江歌母親的索賠數額是按照劉鑫承擔全部責任計算的,一審法院認定劉暖曦的行為與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兇手還是陳世峰,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江歌案的事發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劉鑫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了一個賠償比例,并沒有把全部賠償責任判給劉鑫,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中的,嚴重精神損害賠償非常標準為3000元到5000元的標準,而是判定劉鑫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法律依據      根據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江歌案劉鑫做錯了什么

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于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于劉鑫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護自己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因保護自身權益存在過錯使他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國受到人身傷害死亡,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依法享有向對江歌死亡負有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劉鑫與江歌為同在日本留學的同鄉好友;劉鑫與陳世峰發生感情糾葛后遭到陳世峰跟蹤、糾纏、恐嚇,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熱心施以援手、給予幫助,接納劉鑫與自己同住,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劉鑫遭受陳世峰糾纏滋擾時,實施了陪同、勸解和保護等救助行為。根據劉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為,可以認定同在異國他鄉留學的兩人之間已經形成以友情和信賴為基礎、以求助和施助為內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關系。劉鑫對江歌負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義務、共同防范抵御風險的義務。      劉鑫在受到陳世峰糾纏滋擾恐嚇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納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產生與江歌共同面對陳世峰可能實施的不法侵害風險。在陳世峰侵擾行為不斷加劇、危險逐步升級的情況下,特別是陳世峰實施恐嚇行為后,劉鑫已經意識到危險發生的緊迫性,但其沒有誠實地告知江歌相關情況及危險,沒有及時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準備,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險發生的機會。劉鑫在已經受到陳世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如果能夠主動報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報警,就可以借助公權力救濟而有效阻止陳世峰的侵害危險。在陳世峰持刀實施不法傷害的緊急情況下,劉鑫鎖閉房門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進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發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機會。      據此,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本案中,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其實施違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行為,形成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江秋蓮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經審查確認了具有證據支持的損失為1240279元。江秋蓮請求賠償的上述損失數額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劉鑫的行為只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鑒于劉鑫是與江歌同樣身處不法侵害險境的海外女留學生,雖有救助義務,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經過、劉鑫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劉鑫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將江歌撫養成人并送江歌出國留學,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國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蓮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予撫慰。劉鑫在江歌因對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確處理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系,進一步加劇了江秋蓮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損害后果。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事實情節、損害后果、事后態度等因素,確定20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本案實際。      法院認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于劉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法律評判,也契合友愛互助的傳統,依法應予維持。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之間形成救助民事法律關系,江歌是施救者,劉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劉鑫未對江歌盡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是依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的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關系中,被救助者負有對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既契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引方向,更是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知恩圖報優秀美德的內在要求。一審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再者,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具體情節,對江歌扶危濟困行為的褒獎評析,對劉鑫的背信負義行為予以譴責,是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優秀傳統美德的遵循、闡釋和弘揚,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導功能的重要體現,應當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極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發的糾紛更給各方增加了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      綜上,劉鑫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青島中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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