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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方稱對江歌遇害不擔責,劉鑫與江歌的受害存在因果關系嗎?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如何看待劉鑫在江歌事件中的行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6 06:37:45

劉鑫江歌案全過程


劉鑫江歌案全過程
“江歌事件”,指的是留學生江歌被害事件。江歌就讀于東京法政大學,2016年11月,她被好友的前男友陳世峰殘忍殺害。案發前數日,江歌的好友劉鑫,因與男友分手,暫時搬至江歌的公寓內居住,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一同回家,劉鑫先進入室內,江歌則被埋伏在樓內的陳世峰持刀襲擊,造成頭部、頸部多處受傷,送醫后,因失血過多,最終不治身亡。
一、案件經過。
本案中,有三名關鍵人物,分別是:江歌、劉鑫和陳世峰。江歌和劉鑫是好友關系,因與男友分手,劉鑫搬到江歌家居住。陳世峰是劉鑫的前男友,分手后對劉鑫多次糾纏,要求復合,但遭到了劉鑫拒絕。事發當天下午,劉鑫因懼怕男友糾纏,打電話給江歌,要求對方與自己結伴回家,江歌答應,并在車站等待劉鑫。兩人到達公寓時,劉鑫先一步進入室內,藏在樓內的陳世峰,持刀沖向被關在門外的江歌,揮刀對其砍殺,導致其身中數刀,部分傷口深達十厘米,最終不幸身亡。
二、陳世峰被捕。
案發后第四天,陳世峰被警方以恐嚇罪逮捕。劉鑫通過短信方式,告知江歌母親,陳世峰就是殺害江歌的兇手。警方傳喚劉鑫,協助警方調查。2016年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
三、江歌母親為女兒討公道。
陳世峰被判刑后,江歌母親起訴了劉鑫。她認為,劉鑫雖然不是直接導致女兒死亡的兇手,但她的行為,與女兒的死亡存在直接關系。事發后,劉鑫選擇逃避,并短信告知對方,稱如果江母再次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公開,將不再配合警方的調查。劉鑫母親也曾電話聯系江母,對其進行辱罵,還稱:“你女兒就是短命”,態度及其囂張。
江歌一案中,除了兇手的殘忍手段外,最讓人感到心驚的,就是劉鑫的態度。事發后,面對好友母親,態度也非常冷漠,簡直令人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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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的來龍去脈
江歌劉鑫案始末:
時間倒回到2016年,當事人江歌和劉鑫同是旅日學生,兩人是室友也是朋友。
2016年11月3日凌晨,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上門滋事,本來是沖著劉鑫去的,但室友江歌卻在沖突中被陳世峰殺害。案發后,不少人質疑劉鑫冷漠,未施以援手,對江歌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既違德又違法。
案發后的第二年,陳世峰因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今仍在日本服刑。
江歌被殺害后,其母親江秋蓮處在失去女兒的極度悲痛中。2019年的10月份,江秋蓮以劉鑫侵犯其女兒的生命權為由,對劉鑫提起了民事訴訟,索賠200余萬元。
陳世峰為什么追殺劉鑫
在開庭之前,大眾對于江歌案的印象是,劉鑫和陳世峰分手,陳糾纏劉要求復合,劉不肯,陳因愛成恨要殺劉,但是由于劉和江歌一起回家,陳在當時的情況下,殺不了劉,只能殺了江歌。在大眾印象里面,陳世峰和江歌完全是不關聯的兩個人,卻由于劉鑫串聯在一起。陳世峰要殺的是劉鑫,不幸的是,他殺了江歌。
男方因愛成恨求愛不遂殺掉女方,這是很常見的謀殺案的動機。
但是,直到庭審,我們才知道,原來陳世峰已經有了新女友,已經在找房子準備同居了。
陳的意思是,新女友是備胎,如果劉和他復合了,他就和劉在一起,否則,和新女友同居去。
這樣的情況下,他為什么要想去殺劉鑫?
庭審的第四天,爆出陳懷疑江歌騙了他十萬日元打胎費。檢方因此懷疑陳殺害江歌的動機是涉及金錢。
10萬日元打胎費事情的真偽不能確定。因為此處是陳世峰的供述,現在江歌死了,劉鑫說不知道此事。而且陳世峰是回家取現金的,并沒有任何的銀行記錄可以證明此事。不排除他這樣說是為了同時向江歌和劉鑫潑臟水。而且說劉鑫墮胎了,那么劉鑫案發當天來大姨媽一說自然不成立了。
但是,也是從第四天庭審開始,我們慢慢開始知道,陳世峰與江歌并不是相互不認識的兩個人,他們之間有聯系,通過電話,加了微信,案發當天江歌把陳世峰拉黑了。
庭審公布了陳世峰與劉鑫的聊天記錄,但并沒有公布陳世峰與江歌的聊天記錄。
陳世峰有沒有可能是沖著江歌去的?
陳說,江歌是他和劉鑫關系的關鍵人物。
網上曾經有一種猜測,覺得陳世峰對江歌有一種恨,恨她破壞了自己對劉鑫的控制。因為劉和陳分手的時候,江歌收留了劉。如果不是有江歌的仗義幫助,劉沒有那么迅速可以離開陳。而且案發之前,陳在江歌公寓糾纏劉鑫,也是江歌回來把陳世峰趕走的。
我們回看案發當晚:
3個人的口供,有相同的,也有截然矛盾的地方,但是相同的是——沒有爭吵!
告指出陳世峰至少扎了江歌6次,但是陳世峰說,扎了那么多刀,總共用了不到10秒。
我們一開始以為陳世峰殺江歌之前,可能是出于什么事,江歌惹怒了兇手。但是現在所有的證據,包括連兇手自己都說,沒有!反正上來就開始了殺戮的過程。
檢方認為:陳世峰預先帶上殺人后替換的衣服,即便自己家有洗衣機還查詢了干洗店的位置,帶上口罩、帽子,又戴上了連帽衫上的帽子,特意不用自己的公交卡而選擇用零錢買車票,再買了一瓶威士忌在江歌公寓的三樓邊喝邊等著他的獵物回來。
這一切都顯示,這是一場謀殺!而非臨時起意!
當晚,江歌和劉鑫結伴回來,陳世峰說出乎他的意料。但是他殺江歌的時候,按照他所說,也根據其他證人的口供顯示,他們之間根本沒有爭吵,連話都沒多說幾句,陳世峰就用極快的速度殺了江歌。
細思極恐!
那天晚上,他就已經決定了殺人。劉鑫從1樓往2樓走上去,陳世峰在3樓,一個往上走,一個往下走,他要想追上劉鑫殺了她,是很有可能的。但是他為什么他沒有殺劉鑫,我猜是因為他如果殺了劉鑫,江歌還在后面,他殺了劉鑫之后能逃脫的幾率更少。那天,他選擇走在后面的江歌,而且劉鑫已經進了房間,他覺得自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把劉鑫殺掉。按照他在庭上的說法,檢方問他為什么覺得可以逃掉?他說,江歌見到他了,他把她殺掉,劉鑫沒有見到他,所以覺得可以逃脫。
那天,他已經決定了殺戮。誰走在最后,或者誰單獨回來,噩夢就會降臨在那個人身上!
對于兇手的動機,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你說因愛成恨要殺人,可是你已經有了新女友準備同居啊!江歌在案發當時也沒有與他爭吵,應該沒有激怒他的可能!就算涉及金錢糾紛,10萬日元只是等于6千元人民幣左右,一個留學的研究生值得因此葬送前程?
變態殺手的動機是很難猜的。人有時候連自己的行為都未能解釋清楚。也許真相只有他自己一個人知道,而為了脫罪,他大概率是不會說出真話的。
有時候人生真是無奈,遇上變態就像抽簽一樣。
希望20日的判決能有告慰江歌在天之靈!
劉鑫劉暖曦家里什么條件
青島劉鑫父母都是普通的農民,后來在種植蔬菜方面賺了不少錢。
1992年7月,劉鑫出生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葦蘆村。
從小,劉鑫就是父母最疼愛的孩子,他們知道女兒要富養的道理,所以他們從來都沒讓劉鑫受過委屈。在父母提供的優越環境下,劉鑫慢慢長大。
2010年,劉鑫參加高考,最終成績并不理想,考入了泰山學院。這在當時也只是一所最普通的二本院校。進入該校后,劉鑫學習的是日語專業。
大學時,劉鑫曾談過幾次戀愛,但最終都因為性格不合而草草分手。
2014年,劉鑫獲得了泰山學院的學士學位。
畢業后,劉鑫一時間也找不到一個適合的工作,這個時候在父母的安排下,劉鑫來到日本留學,準備考取日本一所大學的研究生。她首先進入一家日本語言學校專修日語。

江歌事件始末是怎么回事


江歌事件始末是怎么回事
江歌劉鑫案始末:
時間倒回到2016年,當事人江歌和劉鑫同是旅日學生,兩人是室友也是朋友。
2016年11月3日凌晨,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上門滋事,本來是沖著劉鑫去的,但室友江歌卻在沖突中被陳世峰殺害。案發后,不少人質疑劉鑫冷漠,未施以援手,對江歌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既違德又違法。
案發后的第二年,陳世峰因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今仍在日本服刑。
江歌被殺害后,其母親江秋蓮處在失去女兒的極度悲痛中。2019年的10月份,江秋蓮以劉鑫侵犯其女兒的生命權為由,對劉鑫提起了民事訴訟,索賠200余萬元。
江歌案劉鑫嫁人了
沒有,應該沒有人會選擇跟她結婚了。
江歌案沸沸揚揚,室友劉鑫的丑陋面孔聞名于天下,和江歌案有關的一切都成為了眾人關注的焦點。事情發展到今天,所有的過程都被大家一遍一遍收集,推斷,懷疑,一點一點的琢磨出事情的大概真相。有證據鏈,有時間線,有邏輯,有懷疑的理由,無數的人都貢獻出了自己獨特的思維角度和判斷方向。讓劉鑫的真面孔大白于天下,讓兇手陳世峰在眾目睽睽之下。
江歌被殺現場照片
江歌案:就讀于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室友劉鑫擋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殺的。
在日本東京留學的青島女大學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內被殘忍殺害。被發現時她倒在血泊中,頭部遭利刃砍傷,脖子多處受到刀傷,傷口達10厘米,送往醫院時由于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2016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12月11日,此案將在東京開庭審理。
下午,江歌母親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愿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征求民眾署名支援。12月20日,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媽媽發文宣布將對其同學劉鑫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據陳世峰的律師說,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門鈴,但是劉鑫都沒有給江歌開門。陳進行正當防衛致江歌死亡。陳方律師主張江歌致死是因為第一刀大量出血致死。
根據日本死刑審判制度:日本的法院不大可能判處陳世峰死刑,他估計量刑可能是無期徒刑。在日本判死刑條件嚴苛,需要3個法官中2個法官同意死刑,并且6個裁判中有3個裁判同意,死刑才可生效。
江歌被刺圖片血
簡單概述就是劉鑫把江歌關在了門外,這間接導致了江歌被劉鑫前男友給殺害了。
起因是因為江歌的女朋友劉鑫被前男友騷擾,江歌同意收留劉鑫一起住。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點前,江歌接到劉鑫的電話,希望她去車站接她回家。江歌隨后趕到車站,把劉鑫接了回去,但到了她住的公寓樓,劉鑫的前男友在公寓樓前等著,三人發生了爭執。然后江歌把劉鑫叫進了房間,和那人自己爭論,阻止那人進房間。然后,劉鑫和她的鄰居聽到尖叫聲,出來的時候發現江歌躺在走廊里,脖子被刺了幾刀,血流不止。警察趕到后,江歌立即被送往醫院,但失血過多,無法挽救生命。江歌的媽媽說,江歌去車站接劉鑫的時候,她們一直在說話,這段對話一直持續到18分鐘,她女兒才被殺。
在事件發生后,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全力介入,要求日本警方盡快破案,并派工作人員看望江歌的母親。
在日本,華人華僑也表達了對江歌母親的慰問。2016年11月4日晚,江歌的母親抵達日本,5日前往日本警察局參與案件的調查。司法解剖結果顯示,江歌死于頸部刺傷失血過多。
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公布案件調查進展,以謀殺罪對中國男學生陳世峰發出逮捕令。據日本警方調查,犯罪嫌疑人是與江歌生活在一起的女孩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11月7日,在日本警方發出逮捕令之前,日本警方以恐嚇為由逮捕了陳世峰。陳世峰被捕后,日本警方調查陳世峰與江歌案是否有關聯,并確認與江歌謀殺案有關。
事情發生后,劉鑫的做法真的讓人心寒。
江歌被殺的整個過程中,劉鑫沒有選擇報警,也沒有去外面尋求幫助。后來警察到了,帶著劉鑫去調查。在問劉鑫的時候,劉鑫居然說不認識兇手。就在整個事情即將結束的時候,劉鑫的真面目暴露了出來。在江歌追悼會上,劉鑫一家沒有出現。因為她并不感到內疚,如果江歌不舍命保護他,我相信劉鑫會被殺。劉鑫的做法真的很可悲,你的朋友在用生命保護你,你卻一點感恩之心都沒有。
很多人不明白為什么劉鑫沒有傷害江歌,卻把劉鑫告上了法庭。
其實我覺得劉鑫代表了一種社會現象。有些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卻想保護你。但你不但不站出來說一些公道話,還多次侮辱為救你而死的當事人的母親。這比寓言里的農夫和蛇還慘,我認為這種行為是錯誤的。
江歌面相大兇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在自己的租住地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門口,突然遇害。作案者名叫陳世峰,是江歌朋友劉鑫的前男友。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年僅24歲的江歌不幸殞命,母親江秋蓮一直沒有從喪女之痛中走出來。案發之前,劉鑫與陳世峰發生感情糾葛,此后借住在江歌的住所,兇案發生時,劉鑫就在一門之隔的房屋里面。
江歌母親江秋蓮反復考慮后,決定對劉鑫提起生命權相關的民事訴訟,包括200余萬元的賠償訴求。
2019年10月,江秋蓮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法院受理立案,并于2020年6月5日、11月20日召開兩次庭前會議。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江歌遇害的全部經過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時前,江歌接到劉鑫的電話,希望她到車站去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趕到車站,接回劉鑫,但是在抵達居住的公寓樓時,劉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樓前,三人發生了爭辯。隨后江歌叫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這名男子辯論,并擋著這名男子不許其進屋。
接著,劉鑫和鄰居聽到了尖叫聲,出來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數刀,直冒鮮血。警察趕到后將江歌立即送往醫院,但是因為失血過多,沒能挽回她的生命。江歌的母親說,在江歌去車站接劉鑫的時候,倆人一直在通話,這一通話,一直持續到女兒遇害前的18分鐘。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江歌

江歌劉鑫涉及的法律

一、關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經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對于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復信息“無視”。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后,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復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根據雙方微信交流內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二、關于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經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信息詢問情況,劉鑫于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會合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時5分,證明江歌收到劉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劉鑫50余分鐘。一審判決對于劉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實認定正確。      三、關于劉鑫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經查,在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先用漢語說:“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警察詢問“門鎖著嗎”時,劉鑫回答:“是的,進來了,但是姐姐”。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警察問:“屋子的門好好鎖了嗎”,劉鑫回答:“我現在鎖著,是的,沒關系,但是姐姐危險”。后警察又說:“你看到是警察的話,請把門打開”,劉鑫回答:“好的”。劉鑫在一審答辯狀中也自認“報案后警方讓把門鎖上,不要出屋,答辯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動”。一審判決認定劉鑫在案發時鎖閉公寓房門的事實正確。      四、關于劉鑫在案發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經查,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顯示,劉鑫喊道:“但是姐姐現在危險”“姐姐倒下了,快點”。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說道:“現在情況很糟,拜托快點,另外拜托救護車也叫一下”“姐姐危險”“姐姐在外面發出奇怪的聲音”。劉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國檢方陳述稱:“是我進入家中幾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關的門外傳來‘啊’的尖叫聲,那個聲音肯定是江歌的?!惫⑧従酉蛉毡緡綀缶浺粲涗涳@示,報警人稱“我家對面房間有女人的慘叫”“有個人氣喘的聲音”。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寓門外發生嚴重爭執和沖突,一審判決認定案發時劉鑫知道江歌受到傷害正確。      五、關于江歌是否謊稱劉鑫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兇的對象是否為江歌。陳世峰在日本國刑事訴訟中索要墮胎費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且在案無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兇對象為江歌。二審中,劉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主張成立,法院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為劉鑫正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主要有三個。      一、關于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劉鑫主張與江秋蓮曾存在婚姻關系的案外人為江歌繼父應當參加訴訟的問題,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其作為共同原告并無不當。關于一審法院應否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于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二、關于劉鑫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護自己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因保護自身權益存在過錯使他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國受到人身傷害死亡,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依法享有向對江歌死亡負有責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劉鑫與江歌為同在日本留學的同鄉好友;劉鑫與陳世峰發生感情糾葛后遭到陳世峰跟蹤、糾纏、恐嚇,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熱心施以援手、給予幫助,接納劉鑫與自己同住,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劉鑫遭受陳世峰糾纏滋擾時,實施了陪同、勸解和保護等救助行為。根據劉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為,可以認定同在異國他鄉留學的兩人之間已經形成以友情和信賴為基礎、以求助和施助為內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關系。劉鑫對江歌負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義務、共同防范抵御風險的義務。      劉鑫在受到陳世峰糾纏滋擾恐嚇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納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產生與江歌共同面對陳世峰可能實施的不法侵害風險。在陳世峰侵擾行為不斷加劇、危險逐步升級的情況下,特別是陳世峰實施恐嚇行為后,劉鑫已經意識到危險發生的緊迫性,但其沒有誠實地告知江歌相關情況及危險,沒有及時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準備,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險發生的機會。劉鑫在已經受到陳世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如果能夠主動報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報警,就可以借助公權力救濟而有效阻止陳世峰的侵害危險。在陳世峰持刀實施不法傷害的緊急情況下,劉鑫鎖閉房門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進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發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機會。      據此,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本案中,劉鑫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其實施違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行為,形成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江秋蓮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經審查確認了具有證據支持的損失為1240279元。江秋蓮請求賠償的上述損失數額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劉鑫的行為只是導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鑒于劉鑫是與江歌同樣身處不法侵害險境的海外女留學生,雖有救助義務,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經過、劉鑫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劉鑫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將江歌撫養成人并送江歌出國留學,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國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蓮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予撫慰。劉鑫在江歌因對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確處理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系,進一步加劇了江秋蓮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損害后果。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事實情節、損害后果、事后態度等因素,確定20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本案實際。      法院認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維護的核心價值。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都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于劉鑫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法律評判,也契合友愛互助的傳統,依法應予維持。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劉鑫與江歌之間形成救助民事法律關系,江歌是施救者,劉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劉鑫未對江歌盡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是依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的對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關系中,被救助者負有對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既契合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引方向,更是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知恩圖報優秀美德的內在要求。一審判決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劉鑫對江歌遇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再者,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具體情節,對江歌扶危濟困行為的褒獎評析,對劉鑫的背信負義行為予以譴責,是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優秀傳統美德的遵循、闡釋和弘揚,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導功能的重要體現,應當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極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發的糾紛更給各方增加了困擾和痛苦,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消除恩怨,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回歸正常生活。

如何看待劉鑫在江歌事件中的行為?

大家都知道陳世峰是兇手,而劉鑫也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房子是江歌租的,她有權利進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劉鑫則沒有把房門關了的正當權利,相反在江歌為躲避而希望進入房間的時候,劉鑫是有義務把房門打開的。

如果此時劉鑫把房門關了,或者拒絕開門,導致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進而導致江歌被害的話,那么劉鑫的過錯行為與江歌的生命權受到侵害的結果之間,是具有因果關系的。此時劉鑫就要為自己過錯致人受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當然是否有這樣的因果關系,最后有賴于法院根據案件的證據作出認定。

體來講,江歌的媽媽作為江歌唯一的近親屬可以主張三項損害賠償金,一是死亡賠償金,二是喪葬費,三是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法院認為劉鑫的行為和江歌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劉鑫就應該承擔上述三項損害賠償金中的部分金額,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據案情酌定。

當然除了上述的侵權責任之外,江歌的媽媽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3條見義勇為的規定,就相關的損害要求受益人劉鑫進行補償。

庭審聚焦四大爭議問題

焦點一:事發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

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劉鑫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峰采取強制措施并限制陳世峰作案的可能。

焦點二: 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并未告知江歌

庭審中,原告方發表意見認為,被告劉鑫對陳世峰暴力傷害他人的危險性是明知的。

焦點三: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審中,原告一方訴稱,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一同從地鐵站返回公寓。發現陳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劉鑫用鑰匙打開門進入室內,趁江歌不備,將江歌推出門外作為人體盾牌,并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

焦點四:江歌受傷后,劉鑫是否積極施救

原告方訴稱,江歌倒地后劉鑫并未開門查看情況,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導致延誤了江歌最佳搶救時機。

以上內容參考環球網-庭審聚焦四大爭議問題!劉鑫是否應對江歌之死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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