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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且銷售假冒商品,商家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開店沒辦營業執照 會罰款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06 17:22:44

京東自營店買到假貨怎么辦?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提起京東商城都應該挺熟悉的,如今很多人都喜歡在京東上面買東西,物品配送的速度很快,但是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呢。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1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的貨物,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和京東的客服取得聯系,我們可以把買到的牌子讓給他發上去,這樣的話他就能夠知道我們買的貨品是真是假,如果確定是假貨,他們也會為我們重新更換

  1、京東上除了自己自營的商品,還有很多商家入駐。所以如果你買的是京東上的店家的商品,就一定要去找店家的客服,要求退換真貨。

  2、京東自營一直號稱自己賣的是正品,但是也有一些網友說自己買到了假貨。所以如果你不幸買到的是假貨,可以在京東上找到客服,進行溝通協商。

  3、此外還可以撥打京東客服電話95618,找人工客服電話溝通幫你解決問題。京東服務很好的,一般都能圓滿解決。

  4、最后,如果買賣雙方溝通不好,就只能到消費者維權部門進行投訴了。只是這個過程很麻煩,等待的時間也會比較漫長。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2

  一、首先我們如果在京東上買到假貨,一定要第一時間與商家聯系,直接找賣家進行溝通,要求退款,一般情況商家為了自己的信譽會給你退的。

  二、但是如果商家不給你退款的話,你要立刻去官方京東網站投訴商家,請第三方介入調查,通過第三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申請第三方介入之后,選擇對應的售后方式(退貨、換貨、維修、預約服務),填寫信息并提交,等待審核、快遞物品。

   打京東電話投訴

  一、第二個方法就是撥打京東的客服電話咨詢。

  二、一種的是已有訂單咨詢,一種是非訂單咨詢。

  三、根據自己情況選擇自己的咨詢問題,

  四、非訂單咨詢,有詳細的分為如下圖所示的幾項內容。根據自己想要退貨的東西類型選擇下列選項。

  五、如果是選擇手機、電腦辦公類型的,確認了你的聯系方式后,可以點擊立即聯系。

   外部力量

  一、如果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處理不好的話,你可以借助媒體進行曝光或者打舉報電話比如12315,直接給消費者協會打電話,請求他們處理。

  二、如果通過媒體依然你的不到補償的話,你可以去直接去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賣家就可以了,不過你要事先把有利證據準備好。

  如果在京東自營店上面買到假貨怎么辦3

   賣假貨的工商處罰標準是什么

  首先,查扣、沒收全部假貨,并全部予以集中銷毀;

  其次,沒收銷售假貨的違法所得;

  最后,處以銷售假貨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賣假貨被抓會不會坐牢?

  銷售者賣假貨,屬于欺詐消費者,并且,消費者買到不是自己想要的東西,或者在使用過程中遭到傷害,為挽回自己的損失,就會去揭發銷售者。那么,賣假貨的銷售者被抓,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去坐牢。

  首先,行為人賣假貨,屬于銷售假冒商品,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即要承擔刑事責任。

  并且,按照具體的犯罪情節,要接受以下的處罰:

  1、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即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即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次,賣假貨并且未達到以上數額的,不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要接受以下處罰:

  1、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2、被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3、會被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有違法所得的,會被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5、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所以,銷售者賣假貨,其實并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要根據銷售數額確定。

  現在各地的工商部門其實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檢查、打擊力度還是很大的,一旦發現有出售假貨的行為,那必然就是要作出相應處罰的。具體賣假貨的工商處罰標準,按照《產品質量法》當中的規定,一般是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不過我們也要注意,賣假貨的行為其實也是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無證經營怎么個處罰標準???

無證經營 會被處罰多少錢?處罰依據是什么??
個體工商戶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屬無照經營行為。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 對于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管理,取締無照經營活動,保護合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照經營,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而擅自開業的行為。
  無照經營屬非法經營,應當予以取締。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稅務、物價、土地、技術監督、文化、衛生、醫藥、煙草、金融等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四條 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依法取締與疏導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本省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培育和扶持各類市場的建設,并通過增設攤位、增辟攤群或開放夜市等途徑,解決從事個體經營所需的經營場地。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經營場所;
  (二)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由開戶行責令其糾正,沒收其出租、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并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對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經營工具和原材料等,在報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封存、扣押措施,應當向被執行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依法暫扣款物專用憑證》。在被執行人接受處罰后,應當及時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難以保存或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或被執行人拒絕認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被執行人擅自動用或轉移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沒收和罰款處罰時,必須向被處罰人制發《即時處罰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專用憑證》或《罰沒物資專用憑證》。
  罰沒款物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須得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的事先批準或者書面授權。
  第十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或收到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有關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復議、訴訟。
  第十一條 對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無照經營單位或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封存、扣押的物資變賣作價抵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檢查證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嚴禁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管理人員有權舉報。對違法履行職責的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區域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無需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997年12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發布)
  全文
  一、第六條修改為:“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販賣假飲料會怎樣處罰?

販賣假飲料會怎樣處罰?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規定有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列法規: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列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為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去年以來,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落實“四個最嚴”,集中開展假冒偽劣食品整治工作等,全市食品安全稽查執法工作成效顯著。

據悉,2018年以來,云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全面落實“四個最嚴”,以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去年,全省共破獲案件356起,搗毀“黑作坊”“黑窩點”8個,查辦各類食品案件8146件。

2019年上半年,昆明市集中查處食品違法案件450件,食用農產品綜合合格率提升到99.54%,食品抽檢合格率提升到97.7%。

據介紹,2018年,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集中針對全市從事米、面、油、乳制品、飲料等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

2018年中秋節前,加大對全市中秋月餅生產企業的檢查力度;2019年春節前,集中對東川、尋甸、嵩明、石林、宜良等縣(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白酒生產企業和白酒小作坊等進行檢查;今年上半年,集中針對央視“3·15”晚會報道的“辣條”生產經營問題,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下達通知,要求全市加強對“辣條”生產領域進行監督檢查。

“通過了解學習,我們增長了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辨別常識。”在日前食品安全宣傳周云南省暨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主題日活動上,很多市民通過活動了解食品安全知識。

現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集中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解讀,并通過圖文資料、實物展示了近年來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取得的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對食品中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以及食品添加劑用量等有明確的規定,為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表述。”工作人員介紹,一般來說,假冒偽劣產品是利用少量成本謀取更多非法利潤,除了食品品質問題,過量使用添加劑等也是常見的違法行為。

落實“四個最嚴”,昆明開展假冒偽劣食品整治的同時,嚴格處罰相關違法行為。以2018年3月某生態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案件處理為例,經查處,其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被給予罰款55243元的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人民網-昆明強力整治假冒偽劣食品 去年查辦各類食品案件8146件

開店沒辦營業執照,會罰款嗎?

會罰款。開業后沒有營業執照屬于無照經營行為,工商部門會進行查處,并根據經營規模大小進行不同金額的罰款。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無照經營具體的處罰如下:

1、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出臺《辦法》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先照后證”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制度氛圍。一是放寬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并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

《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并降低罰款數額。

《辦法》強調明確部門執法權限,厘清監管職責。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無證經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辦法》提出,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協調職責。

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三是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人民網—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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