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飼養的寵物狗咬傷他人的,由寵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被咬傷的人有過錯或者故意造成的,例如逗狗等情形,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咬傷他人的,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遺棄、逃逸的狗咬傷他人的,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如何進行賠償?】
如果是由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受害人的傷情,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人什么時候開始養狗的呢?
目前主流有兩種說法:
1,從遺傳學看,狗的馴化起源于長江以南,迄今一萬五千年左右。
2,從化石上看,中國人養狗的歷史要稍晚于中東地區的一萬一千年,美洲大陸的一萬年歷史。
有直接證據的是在浙江河姆渡遺址發掘出的狗的化石,距今八千年左右,是我國發現的最早的馴化狗的證據。另外在江蘇花廳村古墓葬區,出土了一只距今約5000年的狗化石。在我國半坡文化、仰韶文化、龍山文化等古代文化遺址中,也都有狗的化石出土。
此外,考古人員在考古過程中發現更多的是與狗有關的工藝品:如河南安陽出土的殷墟墓中,就有一只白玉質地的小狗;廣東出土的東漢古墓中,還有陶制和木制的形態各異的狗。商代的甲骨文卜辭中也有關于狗的象形文字,從這些中國最早的文字里可以看出古人馴化、飼養狗的程度。
到了周代,人們開始根據用途把狗分為三類:一為田狗,即專門用來打獵的獵狗;二為吠狗,是用來看家護院、擔任警戒任務的狗;三是食狗,供人們食用。春秋戰國時期,狗的馴化有了更高的發展,《詩經》中記載:“躍躍狡兔,遇犬獲之”,描繪了人們用狗獵兔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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