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月“經濟法概論”案例題串講筆記(2)
11 2004年5月10日,甲從商場買回一臺A牌洗衣機(屬“三包”商品),在5月15日使用時,發現洗衣機突然不轉,遂到商場要求退貨,商場售貨員乙聲稱,商場明文規定凡是在本商場購買的任何家用電器如有問題只能維修不能退換。但修理三次后,洗衣機仍不能正常使用,為此,甲多次找到商場有關部門投訴,但無結果。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請回答:
(1)該商場售貨員乙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消費者甲該如何處理?
(1)該商場售貨員乙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由此可見,商場售貨員乙聲稱的“商場明文規定凡是在本商 場購買的任何家用電器如有問題只能維修不能退換”說法是不正確的。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甲和經營者商場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另外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甲可以向銷售商場要求賠償:消費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12 王某、吳某和肖某擬共同設立一家生產燃氣用具的有限責任公司。3人經協商后擬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內容:
(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
(2)王某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萬元,吳某以廠房和設備作價出資人民幣8萬元,肖某以普通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人民幣20萬元;
(3)公司不設股東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4)公司因業務需要時,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問:上述內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以非專利技術作價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肖某非專利技術作價已超出了此限。
(3)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13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興盛商場購買了一個電飯鍋。當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該電飯鍋過程中,因電飯鍋漏電而被電流擊傷,雖救治及時仍造成手指殘廢。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興盛商場為被告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興盛商場對其因觸電致殘承擔賠償責任。興盛商場在答辯狀中稱: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此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第二,原告觸電是由于電飯鍋存在質量缺陷,被告作為產品銷售者沒有過錯,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興盛商場承擔賠償責 任。而應向電飯鍋的生產者東風電器廠要求賠償。法院認為,被告的兩條答辯理由均不成 立,最后判興盛商場敗訴。
問:
(1)被告興盛商場的第一條答辯理由為什么不成立?
(2)被告興盛商場的第二條答辯理由為什么不成立?
(3)被告興盛商場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4)如果經鑒定,電飯鍋漏電確系由于該產品的設計與制造工藝缺陷所致,興盛商場賠償后。對東風電器廠享有什么權利?
(1)《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王女士在受到損害1年后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2)《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商要求賠償。興盛商場屬于電飯鍋的銷售商,王女士作為受害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3)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電飯鍋商場應當賠償王女士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4)《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責任屬于產品生產者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此,興盛商場賠償后,有權向設計和制造電飯鍋的廠商追償。
14 孫某與林某均為勝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孫某、林某又與其所任職公司以外的張某、王某共同開辦了一家冷飲廠。該冷飲廠的主要產 品為酸奶和冰激淋,與勝利公司的產品相同。2004年4月,勝利公司發現了這一情況,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免去孫某與林某的董事職務,并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孫某與林某賠償損失。經查,孫、林二人在經營冷飲廠期間,共獲經營收入25萬元。
問:
(1)孫某與林某的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
(2)法院應如何判決?
(3)勝利公司免去孫某與林某董事職務的行為是否合法? (1)孫某與林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規定。
(2)法院應判令孫某與林某經營冷飲廠所獲收入25萬元,歸勝利公司所有。
(3)勝利公司免去孫某、林某董事職務的行為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于孫某、林某的上述違法行為,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二人處分。
15 某年5月,某市郵電局在其營業廳內貼出通告,通告規定:凡由市郵電局安裝電話的用戶,一律到本市郵電器材公司購買電話機。用戶辦理裝機手續的同時,必須先交納購電話機款,否則不予辦理裝機手續。通告執行了一段時間后,有關部門接到用戶舉報,對郵電局的這一行為進行了查處。經調查發現,市郵電器材公司系市郵電局的下屬企業。
問:
(1)郵電局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違法行為?
(2)這類行為為什么被有關法律所禁止?
(3)這類違法行為應由什么機構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部門對郵電局的這一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1)郵電局的行為屬于公用企業強制交易的行為。
(2)由于這類行為限制了用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將生產同種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場之外,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因此被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
(3)應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4)責令郵電局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國有企業火炬化工廠與另外一國有企業火星化工原料廠決定共同作為發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千萬元。火炬化工廠以廠 房、機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經評估作價400萬元;火星化工原料廠以原料及廠房出 資,經評估作價200萬元;另外,火炬化工廠還以本廠的商標及專利技術出資,經評估作價 1100萬元,該專利技術并非高新技術。公司將以募集方式設立,除了發起人按規定認購的 股份以外,其余股份準備向社會公開募集。
試分析:
(1)發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數?
(2)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額?
(3)發起人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股份的公開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國有企業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是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額(1000萬元)。
(3)發起人的出資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①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火炬廠和火星廠一共出資1700萬元,沒有達到股份(股本)總額的35%;②火炬廠的商標和專利權作價1100萬元,超過了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20%。
(4)發起人采取公開募集股份方式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由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沒有達到法定比例,因此其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17 甲廠2001年研制出一種H型高壓開關,于2002年1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2003 年5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乙廠也于2001年7月自行研制出這種H型高壓開關。乙廠在2001年底前已生產了80臺H型高壓開關,2002年3月開始在市場銷售。2002年乙廠又生產了70臺H型高壓開關。2003年初,甲廠發現乙廠銷售行為后,遂與乙廠交涉,但乙廠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請根據上述材料分析以下問題:
乙廠是否侵犯了甲廠的專利權?為什么?
乙廠未侵犯甲廠專利權。專利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8 艾美時裝店經過對市場的分析,認為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領帶將是2003年男士服裝流行趨勢,即于2002年底到當地工商銀行貸款80萬元,向某合資服裝廠訂購一批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領帶。西服成本價為每件800元,領帶成本價為每條180元。工商銀 行與艾美時裝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還本付息;延遲還款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除還本付息外,并加收罰息。2003年伊始,果然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領帶在市場流行。元旦及春節期間,艾美時裝店所進的貨物已賣出多半,銷售額達到65萬元。春節過后,西服銷售進入市場淡季,二月份后,西服及領帶幾乎無人問津。時間已近2003年6月中旬,銀行貸款還款期限即至,而艾美時裝店由于資金周轉問題還款困難,于是艾美時裝店老板決定降價促銷:西服每件 降價為788元,領帶降價為每條168元,低于成本銷售。一周后,艾美時裝店將剩余西服、 領帶賣完,終于按期還清了貸款。在艾美時裝店降價促銷期間,其他服裝店由于西服及領帶價格高于艾美時裝店,顧客大量減少。于是各服裝店紛紛指責艾美時裝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的行為排擠了同行;有的服裝店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對艾美時裝店低價傾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理。
請回答:
(1)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 征是什么?
(2)在什么情況下低于成本銷售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3)艾美時裝店的低于成本促銷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1)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是:①行為的主體是在市場交易中處于銷售地位的經營者:②經營者實施該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 對手;③經營者實施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2)在下列情況下,低于成本銷售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 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3)艾美時裝店的低于成本促銷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其降價目的在于清償銀行貸款而不是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19 某廠規定,女工產假70天。其中產前10天,產后60天;產假期間發生活費100元。該廠女工李某預產期為2001年3月20日,3月5日要求提前休產假,但廠方以不符合廠規為由將休假時間推遲到3月10日。3月20日,李某如期生了一對雙胞胎,后在家休息。5月18日,廠方通知李某次日上班。但李某因身體恢復較慢,直到6月初才回廠上班。廠方以李某違反廠規為由,扣發了李某部分工資。李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補發工資。
試分析:(1)廠方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為什么?
(2)李某應享受多長時間產假?為什么?
(3)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
(1)該廠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該廠拒絕李某休假請求和扣發李某部分工資也不太符合勞動法規定。因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15天和產后7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依上述規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故李某應享受105天產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裁決支持李某申訴要求,令廠方補發工資。
20 A縣某石化染料廠、硫酸廠長期將含酸廢水通過其排污管道排入離其廠區不遠的一條河流,該河河水流入位于B縣的鏡花湖。2003年上半年,當地由于長期干旱無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廠排放的含酸廢水卻沒有減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縣周樓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養魚多年,一直未發生大量死魚現象。但從2003年6月開始,水面漂浮的死魚卻越來越多。環保部門對湖水監測的結果,pH值為4.8.對死魚進行化驗分析,其結論為受酸水腐蝕而死。經B縣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死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5萬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廠和硫酸廠兩家排污單位,要求其賠償死魚損失,遭到拒絕。于是周某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廠提交了由A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廢水pH值符合排放標準的監測報告,并認為不應由其承擔污染死魚賠償責任。硫酸廠認為,雖然自己排放的廢水沒有達到排放標準,但已經向環保部門繳納超標排污費,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B縣人民法院仍然判決石化染料廠向原告周某賠償10萬元,硫酸廠賠償15萬元。
問:(1)周某在訴訟中是否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為什么?
(2)石化染料廠的辯解是否有道理,為什么?
(3)硫酸廠的辯解是否有道理,為什么?
(1)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因為環境民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2)石化染料廠的辯解不能成立,因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只要行為發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為是合法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3)硫酸廠的辯解也不能成立,因為其交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現有損害發生,其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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